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天津#
2024年第2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11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1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70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1亿多元。例如:天津国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26份,票面额累计10762.7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有些虚开普通发票的案件处以罚款没有追缴税款,如上述天津国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而有些案件则追缴税款呢,例如:天津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07月0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额累计77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94.25万元的行政处理。
对比这两个公司的违法事实:一个公司是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一个公司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
对于为他人虚开发票的来说,税务机关一般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而对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来说,一般是用于普通发票来做账的,列支成本或管理费用,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于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如上述天津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于税前扣除,少缴企业税194.25万元(777万元×25%)。因此,需要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虚开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将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下:(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11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A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201.7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B公司,并顺利结算工程款。
1.4.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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