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宁横县(横县于2021年撤县改为横州市)一木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广西横县广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16.67万元,税额28.1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0.1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广西横县广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8.17万元,已超过了此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
那么,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是否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例一: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由福州B贸易有限公司为贺州市A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27份品名为塑料碎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2689615.26元,虚开税额457234.7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贺州市A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从上述2个不起诉案例,如果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补缴相应税款,或者退出违法所得的,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也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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