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西#
广西密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05月0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294.08万元,税额38.23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344.25万元,税额44.75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7.6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7.4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虚开税额的多少,分别适用三个量刑档次:
(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西密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既存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存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那么,其虚开税额应如何确定呢?
如果合并计算虚开税额,则为82.9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以其中较大的数额确定为虚开税额,即44.75万元,则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因此,虚开税额的确定,影响着其责任人员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因此,如果广西密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是同一购销业务的,则以44.75万元作为虚开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即使认定为虚开税额较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800231.692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韦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韦某退赔造成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韦某从轻处罚。韦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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