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榆林#
2024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榆林神木市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2家公司虚开的行为在10年以前,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神木市宝某洗煤有限公司洗煤分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14.84万元,税额138.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66.13万元的行政处理。
2.神木市兴某兰炭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55.47万元,税额111.4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1.4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3.5万元的行政处罚。
3.神木市洁某洗煤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54.62万元,税额145.2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62.57万元的行政处理。
4.神木市火某型煤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27.51万元,税额72.6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81.37万元的行政处理。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责任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发票的,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以虚开发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上述4家公司都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此,需要追缴其相应的税款。
上述4家公司中,只有1家公司被处以罚款。为什么另外3家公司没有被罚款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虚开行为超过了5年,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超过了处罚期限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则不再追诉。
上述4家公司中,虚开行为最长的,距今也没满13年,因此,都还在刑事追诉时效之内,其责任人员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当然,也有可能是责任人员已经被判处刑罚以后,税务机关再对涉案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处罚。
虽然虚开税额较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97971.73元),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屈某甲作为上述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被告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虚开,故被告人屈某甲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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