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0来岁的保安在值班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抢救时医生宣告脑死亡。
家属为了等儿子回来见父亲最后一面,坚持让医生继续抢救,导致总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人社局以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家属不服告上法庭。
(来源:咸阳市中院)
案情回顾
2023年的一个深夜,陕西咸阳某小区的保安潘某正在岗亭值夜班。
凌晨时分,他突然感到身体极度不适,赶紧拨通了妻子张某的电话。
接到丈夫求救电话的张某心急如焚,立即赶往现场,看到潘某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的样子,连忙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
到达医院时已是凌晨1点30分,经过初步检查,医生诊断潘某患有眩晕综合征和高血压病2级(高危),需要立即手术治疗。
上午10点,医院为潘某实施了手术,术后,医生又发现潘某患有后循环脑梗死,随即安排心电监护,密切关注其生命体征。
就在当天下午18点40分,潘某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瞳孔放大等症状。
经过一轮紧急抢救后,医生告知其妻子张某,潘某已经进入脑死亡状态,没有抢救的必要了。
此时的张某既悲痛又为难,因为他们唯一的儿子正在部队服役,远在千里之外。
为了让儿子能见父亲最后一面,张某恳求医生继续用呼吸机维持潘某的生命体征。
就这样,又过去了39个小时,在等到儿子回来见了父亲最后一面后,张某才含泪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同意撤掉呼吸机。
几分钟后,潘某被正式宣告临床死亡。
办完丧事后,张某和潘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一起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人社局以潘某从入院到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悲痛欲绝的张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潘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点双方都没有异议。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在本案中,潘某的初诊时间是凌晨1点30分。
一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民法典》第15条,该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因此,即便有主治医生出庭作证潘某在18时40分出现脑死亡症状,一审法院认为初次就诊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仍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即:不予认定工伤。
潘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结合病历记录和主治医师的证言,潘某在就诊当天18时40分就已经出现呼吸停止的症状,此后完全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二审法院还强调,《工伤保险条例》设立"48小时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权益。
如果仅仅因为家属出于人伦考虑,想让当兵的儿子见父亲最后一面而延长了机械通气时间,就否定工伤认定,这样的做法过于机械,有违法律的人文关怀。
因此使用呼吸机的时间不能计算在抢救时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医生的专业判断和病历记录都能够证明潘某在48小时内就已经实质性死亡,用呼吸机延迟机械通气时间只为了父子见最后一面。
基于以上分析,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真的想不通为什么要设置48小时的时间限制。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