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35万元较大数额欠款逾期未偿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34万元较大数额款项不符合常理——
刘某诉李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起诉请求审判机关判令李某、郑某偿还借款35万元,并提供欠条加以证明。
但李某某、郑某某抗辩称,上述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并提供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
李大贺律师认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机关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请。
主要的判决理由:“存在” 35万元较大数额欠款逾期未偿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34万元较大数额款项不符合常理,另外;刘某还说自己对其中一张欠条上的利息若干的计算方法“记不清了,是李某、郑某写的,因为借期短利息高一些”,但刘某的这些说法与双方之前欠条约定的无息等事实相悖;而李某、郑某的抗辩及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更为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