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分期费率竟比民间借贷利率还要高,正规金融岂能如此不正规

李贺说 2024-07-05 18:50:56
难道说,正规金融不正规,比民间借贷利率还高,让人不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筹资),都到民间融资市场筹钱吗—— 信用卡即贷记卡,信用卡分期业务仍然属于贷款性质,也应将各种费率综合之后予以年化,进而对各项费用收取的合法、合理与否的问题进行评判。原告某银行徐汇支行与被告沈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银行徐汇支行主张的贷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沈某已付款项的总金额不应超过某银行徐汇支行实际支出的本金和以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利息之和。”从中可以看出,该院也意识到信用卡分期业务亦属贷款,亦应受到金融借款合规利率的限制。但是,李大贺律师同时认为该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这一观点明显错误,应当被纠正为:“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为限计算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利息之和。”而按(1年期LPR四倍)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历史最高数值方才15.4%,现行数值仅为13.8%,均远低于年利率24%。 毋庸置疑,金融借款不同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利率确实不适用民间借贷合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即明确:“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是,这不等于说金融借款利率可以高于民间借贷合规利率。 相反,金融借款利率可以低于或接近于民间借贷合规利率,但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合规利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载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对此,作出“金融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样的理解完全正确。 那么,有无金融借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这样的政策呢?还真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即载明:“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但李大贺律师请该院不要忘记: 首先,请注意24%这一年利率的来源,24%源自该意见出台时正在适用的民间借贷“两线三区”6%、24%、36%之合规安排,当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不能超过24%,绝对不能超过36%,而当时金融借款利率的规范是“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非“对总计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予以调减”,可见,上诉政策中的“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真实含义为: 1、金融借款年化利率(综合费率)最多可以接近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通常情况下应当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而绝对不能突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2、服务体经济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天职,规范正规金融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这一内容,前有“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后有“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等要求,表明:金融借款年化利率(综合费率)应普遍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决不能突破(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3、“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中的24%并非固定不变的数值,而是根据当时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6%、24%、36%之实际情况作出的形象表达,随着时间的变化,金融借款年化利率最高数值可以达到多少,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成立时所适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等实际情况确定。 原告某银行徐汇支行与被告沈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案涉借款合同是什么时间成立的呢?是2020年12月1日。该院明确认定:“2020年12月1日,沈某与某银行徐汇支行签订了《某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书》······”而2020年12月1日对应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多少呢?是(1年期LPR四倍)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第31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2020年12月1日适用的(1年期LPR)一年期贷款利率3.85%,则本案应当以年利15.4%为标准计算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该院作出“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利息之和”这一裁判理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判决书载明,所谓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676条,但很遗憾,这三条规定均不涉及金融借款利率高低的问题,即与金融借款利率高低的问题毫无关联。 故此,李大贺律师最终认为,该院作出的“某银行徐汇支行主张的贷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沈某已付款项的总金额不应超过某银行徐汇支行实际支出的本金和以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24%为标准计算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利息之和”等裁判理由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与金融政策、司法政策完全相悖。一步错,步步错,该院依据该等理由作出的(2024)沪01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里有关给付本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的判项适用法律错误、结果确有错误。 该判决不禁令人怀疑:“难道说,正规金融不正规,比民间借贷利率还要高,判决的意思是让人不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转到民间借贷市场借款吗?”显而易见,该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不乐观,需要纠正,亟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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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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