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告5家单位索赔2倍工资,法院终审判决亮了!

汪正楼案件 2025-03-27 03:59:46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1日,石某琴入职枣庄市中区某乙工作室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5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石某琴诉讼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039.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月工资为3500元,石某琴2022年8月21日入职,2023年5月8日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天数为7个月零18天,对于石某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入职时对底薪及工作时间的约定及具体的月份,一审法院支持26833.33元。

二审补充查明

①2020年6月21日,石某琴与某公司在仲裁委达成协议:公司支付石某琴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10000元。

②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11月1日,石某琴在某儿童摄影部工作。双方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摄影部支付石某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43元、加班费等费用5094元。

③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8月21日,石某琴在某店工作。双方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某店向石某琴支付经济补偿金285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24286元、底薪工资差额655元。

④2022年8月21日至2023年5月8日,石某琴在某乙工作室工作。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即本案。

⑤2024年2月28日,石某琴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现在审理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

从案件事实看,经查询,自2020年至今,石某琴在本市提起劳动争议案件5件,先后在山东省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某童话儿童摄影部、枣庄市某某专业儿童摄影店、枣庄市中区某乙工作室、市中区寻一照相馆处工作,时间均未超过1年,劳动关系结束后,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其在较短的时间多次提起仲裁和诉讼,入职目的并非追求稳定的劳动关系,显然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故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石某琴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冯某志经营的某乙工作室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规范用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石某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号:(2024)鲁04民终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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