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鸣笛闯红灯,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司机死亡,责任谁负?

职场如菜场 2023-01-15 10:43:02

11月7日,江西鹰潭一辆救护车执行任务时,鸣笛闯红灯通过路口,与侧面驶来的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主要争议在于救护车司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各方是否有过错,怎么认定事故责任,事后如何赔偿,要不要承担其他责任,法律都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家子作为一个法律人,还是就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法律上的认定。1.关于双方的过错

在各方是否有过错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明确了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拥有闯红灯的权利,其他车辆有让行的义务,但是同时也明确了救护车闯红灯的前提是“确保安全”。

在这起事故里,救护车司机没有确保安全,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是三轮车司机没有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也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当然,这辆三轮车究竟是三轮摩托车,还是超标三轮电动车,三轮车司机有无驾照等也是影响到三轮车司机有无其它过错的因素,但目前尚没有定论,我们也不好妄测。在没有官方通报的前提下,我们还是不作有罪推论,这里以三轮车没有这方面过错作为讨论基础。

2.关于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这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的职责,认定责任是根据双方的过错及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这个交通事故中,三轮车司机与救护车司机都有过错,所以不可能出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但是双方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或者双方是同等责任还需要交警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3.关于民事赔偿

这起事故里,从视频里三轮车的车速来判断,大概率属于三轮摩托车,不可能是三轮电动车,如果是也超过了电动车的车速限制,属于超标电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来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次事故应当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划分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救护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有商业三者险,则先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救护车一方进行赔偿)。

由于事发时,救护车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论救护车司机是医院的工作人员,还是劳务派遣人员,相应的责任都应当由医院来进行赔偿。

有些人说,如果救护车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需要与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雇员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是俗称的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则不适用这种规定,不存在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救护车司机存在重大过错,医院在赔偿后,可以向救护车司机进行追偿,但救护车司机无需直接对三轮车司机进行赔偿。

4.关于其他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了三轮车司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所以在这个案子中,如果救护车司机最终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次事故中,救护车司机未确保安全通行,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当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图片,非本次事故)

二、关于最重要的责任认定问题。

看了前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有些人已经注意到了,我们讨论所有的问题,都离不开双方的责任认定问题。

而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的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双方的责任,“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一种相对主观的判断标准。这种判断标准是建立在交管部门或者交警个人的经验基础上的,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完全一致。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或者鉴定结论,不是一个行政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可以申请复核,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基于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种鉴定结论。

(网络图片,非本次事故)

像本案中这种情况,实践中已经发生了不少,但是各地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也并不完全一致。

有认定救护车负全部责任的,比如2018年9月12日,徐某驾驶救护车,鸣笛的情况下,沿直行车道直行进入路口右转违反信号灯行驶,与骑电动车由西向东直行的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徐州市交警支队泉山大队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案例来源:(2018)苏0311民初6313号。

有认定救护车无责的,比如2019年7月6日,王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鸣笛闯红灯通过路口的救护车相撞,造成救护车内的一名乘客死亡。马鞍山市交警认定,由于王某的货车前部撞击了救护车的尾部,证明事故是王某未让行造成,而非救护车未确保安全造成,所以王某负全部责任。案例来源:(2020)皖05刑终92号。

当然,还有许多认定救护车与其他车辆同等责任,或者一方主责一方次责的,我就不一一引用了。

(网络图片,非本次事故)

根据这些案例,判断双方责任时,交警部门一般会考虑其他车辆是否能够听到鸣笛,看到警示灯,两车相撞的部位是在救护车的前部还是后部等因素。

可惜的是,这起事故里,三轮车撞在了救护车的中间部位,造了责任认定上的困难。

虽然交警部门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情况下,可以只出具事故证明,无需进行事故认定。但本案中,事故的发生经过还是很清楚的,不管如何纠结,交警部门都不得不作出一个认定。

最后,个人做个推测吧,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很可能是救护车司机与三轮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这样的结果,救护车司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双方的过错也可以做一个平衡,社会大众也相对容易接受一些。

不管如何,我们还是等待交警部门的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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