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日,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食品安全部经理。
2022年8月30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张三所在的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案外公司与张三协商,为张三安排了薪酬和工作内容与原岗位相仿的工作岗位,但张三未接受,故公司与张三就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公司已按照张三的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531222元、代通知金30896元。
张三认可其所在的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以及未同意案外公司提出的offer和变更岗位协议,主张案外公司与张三的协商与本案无关,公司仍存在大量与原岗位相仿的职位,公司未提供,也未与张三进行协商。
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张三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2734.66元。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张三所在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但该情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客观情况的界定一般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而部门被收购系公司为谋求企业优化发展而行使的经营自主权,并无证据证明收购行为系基于公司无法预见、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故不应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且现有证据仅显示案外公司与张三协商入职案外公司的情况,并无公司与张三协商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公司与张三进行了充分有效的协商。故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具有不可预见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间接性和附随性以及针对人员的不特定性等特点。本案中,张三所在部门被收购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选择,不足以证明该收购行为系受到无法预见、不可控制因素影响,另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外公司与张三就入职情况进行沟通,未显示公司与张三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24)京03民终10752号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的认定标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应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
从司法实践来看,典型的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形包括:
一是发生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停滞,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某工厂因遭遇特大洪水,厂房被冲毁,设备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都无法执行。
二是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如环保政策的重大调整,要求高污染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或停产整顿,这使得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劳动合同也难以按原约定履行。
三是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情况。比如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决定从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转型,大规模裁减传统生产岗位,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但是,对于一些情形是否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例如企业严重亏损,不能简单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结合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特点、劳动者的岗位特点来分析。有些企业的亏损可能是短期的、可克服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认定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需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一协商过程应当是实质性的,要针对因重大变化导致实质性影响的内容进行协商,如岗位被取消的,应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企业搬迁的,应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等。仅仅变更合同期限、保密或竞业限制这类内容,一般难以被认定为符合要求的 “变更”。
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拟变更的内容等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考虑时间和表达意见的机会。若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协商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