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员工想要获得赔偿,应该这样做!

汪正楼案件 2025-03-01 04:33:52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日,张三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入职。

2023年8月2日,双方一致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张三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为此,张三提供案外人君某公司入职通知书和关于入职通知书失效的通知,案外人中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通知,证明由于公司一直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约15000元。其中第一份工作在2023年8月9日给出的薪资为每月10500元加上绩效1000元至3200元;第二份工作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10500元。

公司称之所以没有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张三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其需要在张三工作交接完成后再出具。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等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称其系因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张三未配合办理工作交接而未为张三开具离职证明,即使存在员工手册规定,该规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公司在张三离职时即应开具离职证明,如双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另案主张张三承担相应责任。

张三在公司处离职后,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两份工作丢失,张三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公司应当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张三造成的两份工作丢失的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张三的薪资水平、造成未能就业的期间等因素,对张三主张的损失在15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公司应为张三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以张三未完成交接为由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系张三导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一审中张三提交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可知,张三因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两次未能在新的用人单位入职,一审法院结合张三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认定公司应支付张三损失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虽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张三入职君某公司、中某公司后因缺少离职证明被辞退的事实系伪造,故其关于无需支付张三损失15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4)苏01民终13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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