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于灵活就业政策推动,灵活用工备受企业主的青睐,企业解决了招工难,用工慌,隔离了用工法律风险,合规取得了发票,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则通过成立个体户、临时税务登记等模式实现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实现个税的核定征收,降低税负同时能够较为便利的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灵活用工异军突起,成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实现劳动者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缓冲区,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力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灵活用工发展较快,目前尚未形成规范化机制,法律关系界定并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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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税赋成本,部分企业会将收入较高的员工工资或股东分红以伪造业务需求的形式通过灵工平台结算。而由于灵工平台对于此种拆分工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防控手段,一旦B端企业因拆分工资暴雷,灵工平台往往会被“连累”,陷入税务稽查的漩涡,导致面临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这不,就在近日公开的一则劳动法案例中就出现了HR利用灵活用工为员工拆分工资涉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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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云,女,大学文化,原系上海青龙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经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常云在上海青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常云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蓝薪卡公司回流发放薪资,并为青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700余万元,税款40余万元。另查明,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常云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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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云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常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常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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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对于灵活用工的风险尚存在盲点,上述案例就是未明确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导致的结果。事实上只要参照“灵工平台未介入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实质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就能够判定该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为规避灵活用工风险,提出一些建议:
1、确保灵工平台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在合作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包括灵活用工平台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质,平台是否可以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四流合一”要求等问题进行审慎调查,确保平台可以开具出正规的发票,不触碰相关税务红线。
2、不超越灵工平台经营范围。灵活用工平台只能开具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发票,否则或将面临失信以及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3、避免对灵活用工人员的直接管理,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进行间接管理,要求灵活用工平台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等进行约束,将管理权限移交至平台,如果灵活用工人员无法提供的工作无法满足用工企业的需求,或者不达标等,可以向平台追责
4、建立灵活用工平台管理制度,在与灵活用工平台订立适当协议的基础上,在最终灵活用工人员进驻企业时,进行配套上岗培训流程,确保此类员工可以完美消化企业需求,同时同步相应的法律文件,通过规范制度建设,对业务进行实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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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灵活用工市场蓬勃发展,不少人是打着灵活就业的旗号,让企业将本应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解聘或不签合同,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虚抵,但无论是对于用工企业亦或提供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来说,在把握机会的同时更要防范税务风险,依法纳税、合规开票是相关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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