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斌
日本家庭农场是指注册登记为法人组织形式,以商品化生产为目标的农户,日语称之为“一户一法人”。日本认为发展家庭农场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农户注册登记为法人组织之后,随着内部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成员分工合作关系更为明确,将有意识地承担各自权责,有利于家庭成员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二是家庭农场是赚取劳动价值和资本价值的复合体,随着福祉制度、薪酬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有利于吸引农村高素质劳动力就业,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多种经营。三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本上必须依靠农民经验的积累和传承,农户家庭中的世代交替是获取这种无形资产的有效手段。家庭农场能够稳定地履行与利害关系者签订的契约,获得国家和金融机构长期稳定的贷款,这对农业经验传承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积极优化农业经营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逐步破除不利于农业大规模经营的制度性因素,通过政策性引导,调整产业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目前,已经组建了一批高度机械化、信息化、品牌化的家庭农场,成为全球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典范。
一、日本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日本要求家庭农场必须满足规模条件和组织形式条件。首先,日本根据农户经营规模或收入规模将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自给农户和销售农户。其中销售农户是以商品化生产为目标的农户,有资格被认定为家庭农场,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见表1):一是粮食类作物,经营耕地面积超过0.3公顷;二是经济作物,满足一定的种植或者设施面积;三是养殖业,满足一定的牲畜数量;四是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五是统计前一年农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万日元。其次,日本规定销售农户可以选择注册登记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农事组合法人和合作制性质的公司(合资公司、合名公司及合同公司)4种。日本农林普查数据显示,2015年日本共有销售农户196.3万户,占日本农户总数的68.6%。其中,有5260户注册登记为各类法人组织,占农户总数的1.2%。根据组织形式来看,家庭农场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4517户、农事组合法人的有570户、股份责任公司的有149户、合作制性质的公司的有24户。
表1 日本销售农户的认定标准注:“农业收入”根据2007—2011年《农业经营统计调查》(日本)数据计算,扣除最高值和最低值之后平均数;“占农户总比例”按照2010年日本全国农林普查数据计算。资料来源:(1)一般社团法人全国农业会议所[M].东京:一般社团法人全国农业会议所,2 0 1 9;(2)农林水产省.关于农林业经营体的定义(农业).https://www.maff.g o.j p/j/stud y/census/2015/4/pd f/data1. pdf.
日本新潟县新泻市草莓种植家庭农场二、日本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进入21世纪,日本调整农业政策方向,将提升农民收入和维持特定农产品价格为中心的农业政策,调整为优化经营结构培育规模农户。这一时期,家庭农场受到日本各级政府重视,相继出台了以下措施保证其高质量发展。
1. 保障政策的长期稳定。日本认为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政府必须通过基本法和普通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障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2000年,日本废除了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开始施行《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在提升家庭经营活力的同时,制定推动农业经营法人化的必要措施”,为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日本在不同领域颁布了众多普通法,保障不偏离基本法要求。例如,在组织形式方面,日本先后修订《农业协同组合法》《农地法》,对允许农户可以注册登记的法人形式和管理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农地流转方面,数次修订《农业法》,让有种地意愿的农户有地可种,并尽可能扩大其耕地规模,实现规模化生产。这种方式促进了基本法和普通法的有效衔接,保障了政策的长期稳定。
2. 提升在农民组织中的地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允许家庭农场以家主名义成为农协个体成员,也可以法人名义成为农协团体成员。农协对家庭农场提供销售农产品、采购生产资料、金融贷款、办理保险、培训等服务,指导家庭农场进行专业化集约经营和生产。日本农协利用分布在全国的销售网络汇总各种农产品流通信息,支持家庭农场扩大生产。近年来,随着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出现了大型家庭农场销售农协产品的情况,与农协之间形成了互助互利关系。2015年修订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三十条规定“农协理事不得少于5人,且一半以上必须由含家庭农场在内的大户户主或其主要成员担任”,鼓励家庭农场在农协发展中发挥更多的引领作用。
3.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5年,日本颁布“土地规模经营支补制度”,重点补贴达到最低经营面积(北海道地区为10公顷,其他地区为4公顷)的家庭农场。2010年,制定“收入支持直补制度”,设立“认定农业者”认证,支持有意愿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户和家庭农场改善经营环境,并按照每公顷150万日元提供补贴。另外,日本还从产前的投入品购买、产中环节的耕种收设施设备购置、产后环节的冷库修建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显著降低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本。
4. 保障优先集约农地。进入21世纪,日本逐渐放宽对农地流转的管制,鼓励家庭农场等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集约农地,扩大经营规模。2009年,日本修订《农地法》等法律法规,从促进农地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加强收集农地流转资料,公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推动土地流转活动。建立“农地银行”制度,由当地农地流转管理部门负责收储荒地,在家庭农场希望扩大种植面积时,作为中介人从中斡旋,保障耕地优先向规模以上的家庭农场长期流转。为鼓励家庭农场集约农地,给予通过农业委员会租赁农地的家庭农场最高每公顷34万日元的补贴;如流转农地属于荒地,追加每公顷最高43万日元的补贴用于平整土地;如家庭农场集约农地面积超过本地平均经营规模的,还可获得每公顷最高30万日元的额外奖励。
5. 加强政策性融资支持。日本为保障家庭农场发展,允许其获得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如表2所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对销售农户的融资金额最多不超过3亿日元,而对家庭农场融资金额可提高到10亿日元,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综合因素最高可达20亿日元,且偿还时间为25年,免息期间最长达10年。2002年,日本颁布《农林渔业投资法》,要求以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向有发展前途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资,在家庭农场走上正轨之后,再按投资原价退出所持股份的方式,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初期面临的融资难、市场开拓难等问题。
表2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农林渔业融资商品一览资料来源: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主要资金及利润表一览.https://www.jfc.go.jp/n/rate/rate.html.
6. 减轻纳税缴费压力。日本税法规定各类公司法人要缴纳15%~23.2%的法人税,农民收入单笔超过8万日元的,要对超出部分承担20%的所得税。农户申请为家庭农场后,可以将日常生活中和农业经营难以区分的经营管理成本,例如冰箱和洗衣机购置费、车辆购置费和使用费、办公用品、招待费等支出折算到法人支出之中,提升抵扣金额,实现合理避税。家庭农场如果获得“农地所有适格”(可购买农地务农的法人)资格,并且通过当地农业委员会流转农地的,可以获得每年800万日元的所得税减免,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优惠。另外,所缴纳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备用金的积累部分,也可以作为纳税抵扣金额计算。
7. 培育青年农业人才。家庭农场的精耕细作离不开现代技术的运用,而现代农业技术的运用需要大量懂农业科技、具有全球化意识的人才。日本针对家庭农场办了很多讲习班,内容涉及农业技术、市场营销、妇女创业等方方面面。为保障家庭农场的可持续性发展,日本重视其培养继承人,在政策上向有意经营家庭农场的新农人倾斜。如对于49岁以下新农人有意在家庭农场学习的,给予每月12.5万日元、最长两年的补助。对于新农人申请组建家庭农场,在流转农地、购买农机家具和生产投入品方面,给予购买金额最高75%、最高1000万日元的补贴。这些措施有利年轻人务农很有吸引力,为家庭农场发展充实了有朝气和新型思维的人才。
8.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日本允许家庭农场参加社会保险,提升了家庭农场的吸引力。日本规定农民可加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但月缴纳金额不超过1.6万日元,退休时只能领取到最高每月6.5万日元退休金。而家庭农场雇工超过5人的,可以参加厚生年金(基础养老保险),本人支付保费最高可达月工资的18.3%,且由家庭农场承担一半的保费,月领退休金可达15.6万日元直至去世。在医疗保险方面,日本规定农民可以参加面向农民和自由职业者的国民健康保险,而家庭农场职工可以加入基础社会健康保险,虽然两者报销比例一致,但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参保时,可以享受保费由家庭农场承担50%、享受住院误工费和生育补贴及其他家庭成员免交基础医疗保险保费等优惠。另外,家庭农场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也具有非法人家庭经营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利于留住农村高素质人才。
三、经验与启示中国与日本都属于东亚小农户为主的国家,人多地少的国情非常相似,日本在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1. 规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企业法人难以区分,常常出现农户拥有多重身份的情况,这对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极为不利。日本认为,“以家庭成员为主”的判断依据不具备实操性,因此从经营视角出发,认为只要户主和家庭成员担任家庭农场负责人,仅以可满足方便甄别的规模要件和组织形式要件即可认定为家庭农场。这一认证思路对完善中国家庭农场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 完善家庭农场政策体系。对于降低经营成本、获得财政扶持的期待是农户申请家庭农场的主要动力。日本从立法、财政、税收、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了全方位支持,促进了家庭农场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中国和日本国情不一样,应结合自身发展现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政策体系。建议对家庭农场支持应明确扶弱扶志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达到认定标准、有进一步发展农业意愿的家庭农场,且与种养规模挂钩,在土地流转中对于达到一定面积和合同期的家庭农场给予补贴,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平整土地;给予家庭农场免息或者低息贷款的支持;在税收抵扣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家庭农场开展人才培养,对于雇用新农人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完善城乡一体社保制度。规避就业风险、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保障是高素质人才留在家庭农场的主要目的。日本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打消了农民在家门口就业的顾虑,也促进了家庭农场内部经验转移和技术创新。建议加快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础养老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制度等,推动家庭农场现代化发展,激发农户主动申请注册为家庭农场的意愿,促进农村高素质人才返乡务农。
作者:曹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面向共同富裕的农村基层组织创新研究”(2023NFSB03);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课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多样化路径与政策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