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卫东
荷兰位于欧洲西北部, 属于典型的欧洲小国, 却是世界农业大国。从世界农业的视野来看, 荷兰是农产品净出口额的“世界冠军”, 是多项世界农业“金牌”得主:农产品出口率世界第一, 土地生产率世界第一, 设施农业世界一流, 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农业奇迹”。而创造这些“农业奇迹”的主体正是荷兰的家庭农场。
在荷兰, 家庭农场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宽泛的概念, 可以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家庭经营的农业“企业”, 是荷兰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和具有较强活力的“细胞”。其家庭农场具有农产品生产高度专业化、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化、经营土地自有化、劳动力家庭成员化、经营组织合作社一体化、生产方式集约化和生态化、农场收入来源多元化等经营特征。
按照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的范围, 荷兰家庭农场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业型家庭农场, 指专门生产某一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 具体可分为大田种植业家庭农场、园艺业家庭农场、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第二类是混合型家庭农场, 指兼营大田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 且经营规模不大的家庭农场。
土地的自有程度较高
在荷兰, 土地自有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在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较大, 且呈上升的趋势;而主要依靠土地租赁经营的家庭农场的比重较小, 且还在呈下降的趋势。或许与土地自有程度较高紧密相关, 家庭成员在农场劳动力中的比重也较大, 雇工的比重则较小。同时, 荷兰家庭农场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有机统一, 家庭目标和农场经济目标高度重叠。这一方面确保了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家庭经营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荷兰家庭农场在经营中高度重视高科技运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走出了一条技术密集、机械作业、资源节约、生态友好的集约化发展道路。
生产高度专业化
目前, 荷兰专业型家庭农场的比重超过了90%。生产高度专业化是荷兰家庭农场的一个突出且重要的特点, 这是荷兰农业生产率高、竞争力强的重要原因。家庭农场中专业化程度最高以及分工最深、最细的是园艺业家庭农场。比如, 按照种植地点, 园艺业家庭农场分为温室园艺业家庭农场和露地园艺业家庭农场;按照种植园艺种类, 园艺业家庭农场可细分为花卉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盆栽植物家庭农场、苗圃植物家庭农场等。大田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的专业化也非常明显。例如, 在马铃薯种植家庭农场中, 有些家庭农场专门种植食用马铃薯, 有些专门种植种用马铃薯, 有些专门种植工业用马铃薯。
经营组织合作社一体化
荷兰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经营主要表现为“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 这是荷兰农业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获得强大竞争力的重要组织基础。在该种产业链组织模式中, 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三者组成了以股权为纽带的产业链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家庭农场是该组织模式的基础, 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合作社是该组织模式的核心和主导, 是家庭农场主以自愿自发方式组成的商业自治组织, 它不以营利为目标, 其存在价值是全力保障社员家庭农场的经济利益。公司的作用是收购、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 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农场收入来源多元化
荷兰家庭农场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家庭农场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收入, 这是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所获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分红和债券利息等, 这是家庭农场收入实现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服务部门的大规模崛起, 也为农场主及家庭成员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非农就业机会, 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了渠道。
健全的农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荷兰家庭农场的发展亦如此, 健全的农地制度, 是荷兰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荷兰的土地市场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 家庭农场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经营必须严格遵照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并受到特定部门制度的影响, 例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然和景观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制度等。1924年至今, 荷兰先后出台了《土地整理法》及其后续的修订版, 《危机农业财产法》、《农业财产法》及其后续的修订版, 《农用地转让法》、《城镇和乡村规划法》、《土地开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们为农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场主获得土地等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框架。
例如, 《危机农业财产法》规定, 家庭农场主等土地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减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租金;在农业危机发生时, 政府要向家庭农场主等农业生产者发放补贴。《农业财产法》规定, 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并且永久有效;更新土地租赁合同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租金由法律确定。《农用地转让法》对控制土地价格、确保农地的农业用途和检查农地质量等做出了严格规定, 以防止土地买卖可能引起的土地质量恶化、地块分割等不良现象, 以及家庭农场的分割或者瓦解。《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了许多保护农业用地的措施, 关注如何将耕地恢复“自然”用途和如何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开发法》为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开发和土地利用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荷兰, 对退出农业经营的小型家庭农场, 国家给予农场主一定的再就业津贴, 条件是农场主必须售出自己的土地:或者出售给其他家庭农场, 或者出售给中介机构。这种家庭农场的退出制度不但有利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 提高整个农业系统的效率, 还有利于控制土地价格的不合理上涨。需要租地的家庭农场如果要通过投标方式来租赁国有土地 (特别是圩田) , 则要满足四个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是农场主年龄不能太大, 二是农场主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 三是农场主要有务农经历, 四是有一定资金。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租赁土地的产出效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租赁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
综上, 荷兰农业用地政策的目标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由最初的扩大农业可耕地面积和提高土地生产率, 到后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业用地买卖, 到最后的农业用地保护, 这使得荷兰的大部分农业用地都得到了有效整理并适应了现代农业的要求, 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家庭农场的发展, 也使得农村地区的自然和景观得到了维护和改善。
因势利导的农业补贴政策
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 荷兰主要执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CAP) , 农业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家庭农场。CAP开始于1962年, 到目前已经经过了多次改革, 政策目标不断调整, 从单纯关注农业发展转向强调农业、农村并重发展, 大力发展环保型农业;政策手段不断丰富和优化, 由最初单一的价格支持发展到现在的价格支持、收入补贴、农村发展项目支持等多种综合补贴项目, 从而充分发挥CAP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家庭农场主收入稳步增长、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外, 荷兰政府还有两部分农业补贴预算:一部分是农业部农业补贴预算5亿欧元;另一部分是农业部直接负责的农业教育补贴预算7.8亿欧元。
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促进农业的高度集约化和生态化发展, 荷兰政府出台并实施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建构了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比如, 将土地严格划分为农业用地 (又称“绿色用地”) 和非农业用地 (又称“红色用地”) ;控制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加强家庭牧场厩肥的无害化处理, 控制氨、磷的释放量;鼓励家庭农场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生产体系, 从事绿色农业经济活动等。荷兰遵从质量至上的发展理念, 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
发达、高效、协调运行的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
荷兰有着发达、高效和协调运行的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 并且这个体系与家庭农场之间建立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与对接。荷兰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科研、推广与教育三个支柱。
首先, 各种研究机构通过研究产生农业知识;其次, 农业推广站, 社会、经济推广协会等通过教育、示范、技术指导、咨询等形式, 将农业新知识、新技术传播给家庭农场经营者, 为家庭农场提供各项农业生产性服务;最后, 各类教育机构通过教育提高家庭农场主等农业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 并促进农业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三者协同发展、运行。这就是荷兰著名的“OVO三位一体”。
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
荷兰建立了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 包括结构完善的农业贷款机构与数量庞大的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
荷兰的农业贷款机构主要是荷兰合作银行。荷兰合作银行致力于农业和农村领域已经有近130年的历史, 帮助家庭农场进行农业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为全国家庭农场主提供了90%的农业贷款。
荷兰早在1951年就设立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该担保基金在设立之初的目标是帮助家庭农场更好、更快、更多地获得合作银行的信贷资金, 从而帮助它们提高生产率和利润率。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 该担保基金的目标也在不断扩展, 大量担保基金开始用于担保家庭农场改善工作条件、维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更新农机和农用设备等的贷款。目前, 每年该担保基金的规模都达1亿欧元, 所担保的农业信贷金额达5亿欧元, 占每年家庭农场农业投资的10%。
荷兰政府还于1963年出资设立了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在设立之初, 该基金支持的重点主要是帮助家庭农场制定发展计划、改善经营结构、购买现代化农用装备等。自1997年以来, 该基金支持的重点转向帮助家庭农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该基金的一种实施方式是提供贷款利息补贴, 1985年该基金提供的利息补贴额占基金总额的25%。
完善、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荷兰, 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家庭农场主联合建立的合作社, 其目标是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力量, 以获得市场权利和规模经济, 提高农业系统的效率。目前, 荷兰的合作社按其主要业务来划分, 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购买合作社, 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等农资购买服务;二是销售合作社, 主要采用批发、零售和拍卖等方式销售家庭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三是加工合作社, 主要对家庭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四是信用合作社, 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信贷服务, 这是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的金融后盾;五是服务合作社, 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机、病虫害防治和防疫、农产品仓储、技术咨询和指导等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
在荷兰, 合作社能够集中所有家庭农场的力量, 让家庭农场主在农业产业链与价值链上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正是有了合作社, 家庭农场才可以实现专业化生产, 也才可以更好地进行现代化管理。正是依靠合作社, 分散的家庭农场才能够“变小为大”, 家庭农场的市场力量和谈判能力才能够得到增强, 从而更好地对接社会化的大市场, 其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