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石家庄#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石家庄市共计有1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已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税额16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2000万元(税额300多万元)。例如:石家庄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金额2044.69万元,税额299.43万元;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金额2098.26万元,税额307.54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上述1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耿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藁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1.3.简要案情:藁城区A厂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耿某某经他人介绍,向绍兴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2万元,税额19万元,税价合计130多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赵检刑不诉〔2021〕10号)
2.3.简要案情:石家庄市A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与股东商议后,接受藁城市B农产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涉及金额2083069.34元,税额:270799.0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07588.9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主动退缴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在税务机关抵扣,数额较大(税额983145.1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交全部税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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