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常德#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常德安乡有2家棉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安乡县盈某棉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2份,金额2274.88万元,税额204.74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18份,票面额累计5416.00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安乡县永某棉业专业合作社,在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956.31万元,税额86.07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8份,票面额累计2449.7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从上述违法信息来看,2家棉业公司不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可能是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棉花),或者是以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名义申请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例如:
常德津市公安局破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肖某以津市某棉花加工厂的名义,在没有真实收购棉花等农副产品业务的情况下,虚开棉花收购发票,为获取“开票费”通过中间人介绍,分别向江苏、河北、江西等10多个省市的30多家公司虚开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涉案税额1.2亿元。(来源:津市公安)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收购发票的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字样。
那么,为什么会虚开棉花收购发票呢?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什么罪名呢?是一罪还是数罪?虚开税额如何计算?
《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棉业企业虚开棉花收购发票,其目的是为了抵扣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因此,只需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为虚开税额即可。
按上述的规定计算,安乡县盈某棉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4.74万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额为487.44万元(5416万元×9%),则以税额487.44万元为虚开税额定罪量刑。但是具体如何,应以其实际情况来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凡某某、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作为A公司的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抵扣国家税收款,造成国家税收款流失,数额较大(税额102.2609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凡某某系坦白且当庭认罪,侦查阶段积极全部退赃。被告人文某某作为B棉业的直接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使他人少缴、免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凡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认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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