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9 月,注册资本 21219 万元。其经营范围涵盖管理政府项目的投融资业务、对外融资、投资;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方面。近期,该公司因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被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 1844.06 万
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近期因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被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 1844.06 万元。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也明确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出现了五次违规情况。今年 3 月 17 日,该公司在历城区神武村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未经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被罚款 1 万元;2019 年 10 月 8 日,因擅自开工建设样板间被罚款 3 万元;2019 年 9 月 3 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历城区鲍山办事处飞跃大道以北韩仓河以东韩仓大道以南擅自开工建设服务中心被罚款 10.93 万元;2019 年 3 月 1 日,未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被罚款 12 万元;此外,2017 年 12 月 15 日,该公司还因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建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对于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的罚款。从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被罚款的情况来看,其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受到了相应处罚,这也体现了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性。
此次事件对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响。巨额罚款无疑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压力,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和项目推进。同时,频繁的违规行为也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降低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在未来的项目招投标和合作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这一事件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它明确地提醒着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如果忽视这些规定,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