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要真正发挥作用。
医药代表或进入七部门监管阶段2024年1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公开对《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早在2020年6月5日,也有一个类似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新稿相对于旧稿,一是取消了“备案”两个字,把医药代表的相关行为及其管理全部纳入文件规范;
二是已经征求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六部门意见,相对成熟;
三是从18条扩大到35条,内容丰富;
四是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对医药代表的聘用、管理关系,单列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责任。
医药代表是我国一个合法的正当职业,是医学进步、药学发展不可或缺的科技中介人员,是医和药两大行业发展进步的共同需要。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医药代表的职业代码是2-06-07-07,职业定义是“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工作任务是“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护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协助医护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这是医药代表存在的规范位置。
201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是政府管理医药代表和医药代表从事职业活动的规范职责。
医药代表将归位于学术推广 进入规范备案管理阶段医药代表,应当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代表。这里的医,是指医疗器械,不是指医院。
高峰时期,全国有医药代表上百万人,是一支庞大的力量。
但由于近年来相关各方的理念误导和位置误定,医药代表变成了医药营销代表,以致有的医院甚至挂出“谢绝医药代表入内”的牌示,人数大幅度减少,功能异变,这在实际上造成了医和药的双重损失。
医药代表当前急迫的任务是尽早从医药营销代表归位到医药学术代表,这才是医药代表真正该有的职能。所以,希望尽快修改出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了医药代表的备案管理。明确: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还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备案平台的职责:作为医药代表聘用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平台应当对如实、及时公布备案内容负责。
这个平台的特点:
一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并监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只为政府和相关主体提供服务而不行使权力;三是提供医药代表信息的备案、查验、核对,公示相关方面的失信、违规、违法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这三条足可以保证平台的健康、权威运行。下一步要明确的是备案收不收取费用?收多少?
这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情形,第五章规定了监督管理,非常必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医院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管理给予支持,保证医药代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真正的学术推广工作,不再有药企和医院的脱钩断链,这就是堵邪路、开正路。
提升医药代表学历要求 做好真正的学术推广真正的药品学术推广应当包括:
1、医药代表要向医院医生介绍新药新械(新研发、新仿制)的药理、毒理、机理特性和用药用械注意事项,介绍老药老械的已使用情况和所发生的异常,回答医院医生的问题,协助医、护人员合理用药用械;
2、医药代表要搜集医院医生对药品、器械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及时送达给企业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研究处理。如有必要,应将企业的研究处理结果反馈给医院医生;
3、医药代表要通过医生了解用药用械效果,搜集病人使用药品后的不良反应和器械故障,和医生一起研究改进用药用械方式;
4、根据地方疾病谱的存在、变化和本企业药品、器械使用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推广计划和应用方案,满足查病治病需要。
做不到这样的医药代表,聘用人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其适应新要求的能力,也可以为医药代表改分配其他工作。
对医药代表,确实应该有一定学历要求。
虽然他们不是医生,不是药品研发人员,不需要太高的学历。但他们要在医和药之间进行学术沟通,应该知道是什么?讲清楚怎么办?回答为什么?
第十条规定至少应该在大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是对的。至于确有困难的边远省区,是不是可以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短时间的过渡性放宽。
从几次集中带量采购来看,采购方对采购品种、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的业务要求,较以前有所深入。并且今后随着采购工作的推进,可能会有更多的招投标转为谈判,这些都需要更多的既懂药械知识、又懂经营业务的人员参与。
同时,药品流通企业包括很多药品零售企业出于调整经营业态和扩张大健康经营的需要,正在加强和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沟通联系,探索加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方式和DTP、器械租售并用方式,也需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多的既懂药械知识、又懂经营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加。
现在“不务正业”的医药代表,将来都是新流通、新零售所需要的人才来源。
作为现在正在做药品、器械推销工作的医药代表,由于具有较丰富的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有多年的临床推广药品、器械的经验,懂得不少医疗营销方法和技巧,在医药代表和药品、器械推销分离之后,既可以规范成为医药学术代表,也可以直接转型为企业的营销人员。
但这些经营销售工作不能以医药代表的名义,更不能采用带金销售的方式,绝不能以回扣贿赂开路,推销本企业产品。《征求意见稿》明确:这是一条绝不能碰的高压线。
机制功能的改革和人员职责的调整,是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和以后的实施,将以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逐步正视、理清、解决医药领域里的各种不良现象,逐步完善有关管理,形成一个有效的合理机制。
期盼《征求意见稿》早日正式公布并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