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列出了10条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积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总体超量兑现了“带量”承诺。根据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
《通知》对采购、供应、使用及价格管理等多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2024年进入尾声,这一通知的相关要求也是给接下来的药品集采和执行工作作出规范。
规定时间排查
集采政策落地更加规范严格、参与主体范围扩大
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
可能排查的内容包括中选产品入院、价格执行、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情况,确保集采政策在各地的顺利实施。
此外,集采参与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自2018年“4+7”带量采购以来,公立医疗机构一直是集采的参与主体,而零售药店、民营医院、村卫生室的参与度并不高。
今年来,集采覆盖更多药品终端的风越刮越猛。在多地的集采文件中均提到“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这也是为了引导相关药品的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在一些地方发布的相关通知中,还设定了具体哪些集采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并确定数量,参与单位可自行选择,动态调整。
《通知》要求,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这意味着,在统计、规划、资源配置等方面,将医共体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医共体的整体效能。
严格管控高价非中选药品的使用
对不合理使用的科室和医生定期通报
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这些医生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与限制,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生,医疗机构应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在限制处方权后,若医生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医疗机构应取消其处方权。
今年来,国家和地方对于非中选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从限制采购数量出发,医疗机构在采购非中选药品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监测和通报医疗机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对采购数量异常或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机构进行提醒或约谈。
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一直鼓励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对于临床确有需要的非中选药品,应在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其使用比例。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完善了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同通用名品种比例超过规定阈值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提醒、约谈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管控措施。
建立省级平台统一结算
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针对集采药品的省级平台统一结算,今年已有省份推进这一政策的执行。海南省医保局发布《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构建全省统一的结算平台,并规定了具体的结算流程和要求。这一方案从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创新药械着手,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并选取文昌市作为试点,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各地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天津、山东、福建、内蒙古、江西、湖南等多地均已开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模式,部分地区的回款周期从6个月压缩到30天。
而对于不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明确,将对其进行通报约谈。
直接结算的范围从集采药品耗材逐渐向更广范围延伸外,统一结算的范围也在扩大。国家医保局早已表示,针对“医院结算货款”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药监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将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
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划重点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