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造成“机会丧失的可赔性”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5:0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可见,民法典第1182条说了,如果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你的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侵权人得按照你受到的损失或者他得到的利益来赔偿。但要是你们商量不下来,就可以去法院,让法院来定。虽然这个规定已经很成熟了,但还有个争议点,就是“机会丧失”能不能赔。民法典里没提这个,但欧美国家的侵权法里,这种机会丧失的损失也是能赔的。

“机会丧失”就是说你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失去了一个能赚钱或者避免损失的机会,从而受到了经济损失。按照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这种因为侵权导致的机会损失,也应该得到民法的保护。

它的法律特点有三个:

一是赔偿的是“机会丧失”本身,而不是你最终的损失;

二是你得证明侵权行为和你最终的损失有关系,但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机会丧失”有关系;

三是赔偿的金额要看你失去的机会价值有多大。

在欧美国家,这种“机会丧失”的情况主要用在四种场合:

一是失去了特定的赚钱机会,比如因为受伤不能继续做某个工作或者不能升职;

二是失去了治愈或者活命的机会,比如医生误诊;

三是失去了打赢官司或者和解的机会,比如律师犯了错;

四是失去了商业机会,比如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你失去了避免经济损失或者赚钱的机会。

虽然“机会丧失”能不能赔在理论上已经讨论了很多,但在实际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具体可以看看机会利益是不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这个机会的丧失是不是确定的,是不是行为人能预见到的,再结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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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默不默说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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