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何时起效

深夜独酌人 2024-03-21 15:02:37

基本案情

包某于2004年1月6日入职X公司处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2014年1月20日,X公司(甲方)与包某(乙方)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甲方从乙方离职之次日起(竞业限制期限开始计算)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由乙方于每月5日前到甲方处领取;如果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甲方获得的总收入的三倍计算;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超过违约金时,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还约定自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时甲方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作出协议生效的意思表示时协议开始生效,通知方式为直接通知乙方或采用协议所规定的邮寄方式。

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1日协议解除,X公司给予包某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全部费用202401元,包某离职后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未处理完事项的所有内容,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劳动合同解除后,X公司未向包某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亦未向包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包某离职后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770.05元。

2023年2月20日,包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X公司支付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5172.18元(9770.05元/月×30%×12个月)。2023年3月31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X公司向包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5172.18元。X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公司应否支付包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参考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附款的形式约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将来、客观、不能确定的事实。此种事实,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其中,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纯由一方当事人意思决定的,为纯粹随意条件。案涉竞业限制协议所附条件即属于纯粹随意条件。在纯粹随意条件中,如属于仅取决于债务人一方意思的生效条件,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案涉竞业限制协议为双务合同,X公司与包某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所附纯粹随意条件符合或然性、合法性等限制性规定。X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并未向包某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应认定为X公司决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条件不成就,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不发生效力。

二、本案的实际情况。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兼具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因此在参考民法理论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劳动法及其适用过程中的特殊性。于本案而言,首先,案涉竞业限制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是否生效的决定权在于X公司而非包某,这种不确定性无疑对包某的后续择业自由产生了限制性影响。即便劳动合同解除时X公司决定协议不生效,也不意味着包某可以立即摆脱协议的影响,找到新的更好的工作。其次,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X公司虽未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但也未告知包某协议不生效,其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再次,竞业限制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设立的制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疑将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X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约定包某离职后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包某误认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X公司与包某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才决定条件不成就,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的一系列行为,其实质和影响类似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后,X公司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利益平衡等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酌情确定X公司向包某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费用,计9770.05元/月×30%×3个月=8793.05元。

X公司以竞业限制协议未生效为由主张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X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已约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但该约定明显仅限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的范围,不及于相对独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包某在未收到竞业限制通知书,对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却从未向X公司核实过情况,其对自己离职后长期未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过错,且庭审中包某也承认,长期未就业也有疫情影响等原因。因此,包某要求X公司支付12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包某8793.05元;

二、驳回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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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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