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未返岗,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深夜独酌人 2024-03-23 04:32:39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1年9月27日入职X公司,在生产岗位任职。双方于同日签订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从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工资报酬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月基本工资为2070元等内容。2022年9月3日,杨某因自身原因受伤向X公司请假。2023年1月15日,X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和短信告知杨某:距杨某请假已4个多月,已经超过公司规定的医疗期,并在在此期间杨某没有向公司提交任何医疗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多次联系杨某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均无结果,现通知杨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于2023年1月29日到岗工作,逾期仍未到岗工作,将视为无故旷工,旷工达三天者,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杨某未在X公司告知的上述期间内回公司上班。X公司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建议后,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短信向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杨某已连续旷工21天,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经工会批准同意,公司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请接到通知后7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杨某对X公司发送的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异议,于2023年3月17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仲裁委提请仲裁,该委经审理后作出287号仲裁裁决,认定X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病假工资3093.75元,驳回杨某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于2023年6月19日送达至杨某,杨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为人们生活的富裕、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富强做出贡献。本案中,杨某与X公司自2021年9月2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于2022年9月3日因自身疾病向X公司请假后未再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针对杨某的诉请,法院分述如下:

一、对于杨某要求X公司支付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间病假工资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案中,根据杨某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而其因病请假时在X公司处工作未满五年,故根据上述规定,杨某可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故X公司应支付给杨某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关于计付标准,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结合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X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病假工资4968元(2070元×80%×3月)。

二、对于杨某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分析,杨某依法可享有的病假期为三个月,病假期届满后,杨某未返岗工作,X公司曾通过微信和短信告知杨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于2023年1月29日到岗工作,后杨某仍未返岗工作,至X公司向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2023年2月20日)已超过十五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X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称其曾多次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至公司补病假期,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公司向其明确告知限期补办请假手续和限期到岗工作时,杨某并未提出异议,也并未补办请假手续和返岗工作,杨某提交的谈话录音发生在X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且内容仅能体现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不能达到杨某主张X公司违法解除的目的。综上,X公司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杨某据此主张经济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X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病假工资496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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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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