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深夜独酌人 2024-03-18 05:46:46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冯某入职L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2日,L公司通过微信给冯某发送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后解除聘用关系,通知冯某做好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时间定为2022年5月18日,工资结算日以离职日为准。2022年5月14日后冯某未到过L公司。在职期间,L公司为冯某缴纳了2022年4月、5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3957元。另查明,冯某就本案各项请求提起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冯某不服台州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L公司支付冯某代通知金30000元;2.L公司足额补缴3-5月三个月的社保;3.L公司赔偿擅自运用冯某学位证、学籍证绑定小程序100000元。

法院认为

冯某与L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2022年5月12日,L公司微信通知冯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冯某对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出异议,并在2022年5月13日完成工作交接后离职,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之一(冯某已另案主张),而不属于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故,冯某要求L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足额补缴社保基数,L公司已经为冯某缴纳了2022年4月、5月的社会保险,并且同意补缴2022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冯某已另案主张)。冯某对于社保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缴费基数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处理。

关于支付赔偿金问题,L公司明确表示未使用冯某的学位证、学籍证绑定小程序,且其庭后补充提交了使用其他人办理注册小程序。冯某主张该项诉请,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亦没有依据。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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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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