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及无效打卡被辞退,公司被判违法解除

深夜独酌人 2024-03-19 07:21:28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日,薛某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及转正后的月工资18000元。2022年9月1日,B公司、薛某及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薛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薛某与B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由B公司承担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薛某入职后,B公司便委托深圳市Q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参保信息至2023年4月均显示“正常缴纳”。薛某在B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袋装事业部深圳某某KA经理,主要负责某某系统的沟通、拜访门面、铺设产品。2023年3月17日,薛某妻子生下一名婴儿。2023年3月28日,薛某向其直接主管单某提出休陪产假,在取得同意后于当日在系统中提交了请假单,申请在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含1天法定节假日)休陪产家。3月29日至3月30日上午,薛某未再进行上下班打卡。袋装事业部总监郭某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否决了请假申请,审批意见为不予准假,薛某于2023年3月30日下午进行了下班打卡签退。3月31日,薛某就休产假一事与B公司总监沟通,薛某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上班。2023年4月3日,B公司向薛某开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4日,B公司总监及总监文员通过邮件通知薛某于2023年4月1日不再担任公司职务,4月3日离职。2023年4月14日,B公司向薛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2023年3月,B公司发现薛某无效打卡及旷工的行为:3月实际打卡51次,其中41次不符合打卡要求;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缺勤,旷工2天。薛某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B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存在4月3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月14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两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应认定以时间在先的即2023年4月3日的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解除依据,B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邮件向薛某送达落款为2023年4月14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不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B公司并未就4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应当向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月*2。法院结合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及薛某的工资流水,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8000元,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0 阅读:57

深夜独酌人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