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老师作为备受年轻人喜欢的文化名人,余华老师的书和人极致割裂,作为一位把悲伤带给读者,把快乐留给自己的欢乐喜剧人,凭借潦草小狗和余华厂牌成为当之无愧的流量宠儿,余华到文化馆工作第一天迟到2小时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的,感叹这个单位来对了更是让年轻人争相围观,我的职业病促使我想到了迟到作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呢?这个新的议题,而这个话题潦草小狗老师可能都要求助一下他的好朋友张三老师,但下文你能够获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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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是一家学校的教师,某日在食堂吃过午饭后意外发现距离上班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小时,于是他着急忙慌的赶去学校,但因为过于焦急发生了意外,小和在距离学校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骑车摔倒,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小和的此次伤害事故向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小和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经二次诉讼后,二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小和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小和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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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依据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在于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则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上下班途中”表述更强调行程的目的和原因,更多考虑职工行程是否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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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更多法院对是否属于合理上下班时间给予较为宽泛的理解,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并非机械的以用人单位实际要求的工作时间为合理时间,也并非以劳动者上下班的唯一路线、经常路线为合理路线,只要劳动者上下班的时间、路线是大多数人以正常思维所能够接受的时间、路线,即可以认为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劳动者迟到、早退,甚至上班期间私自外出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关联;且上述行为仅涉及对用人单位制度的违反,并不影响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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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在工伤发生后避免企业承担过大的责任。
2. 对于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进行救济,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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