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商事纠纷往往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怜阳黄维升 2024-03-19 07:23:05

目前国内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的公示程度都在不断加大,如:

(1)已判决的案件,可能会有生效判决文书;

(2)诉讼中的案件,可能会有开庭公告;

(3)和解、调解、撤诉的案件,也可能会有各类裁定书上网。

以上公示的信息中,往往会出现企业名称,导致公众、新闻媒体产生各种“想象”,有些可能是“负面”的。

甚至,有些债权人在办理“债权保全与执行”时,可能会通过“企x查”“天x查”等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债务人的“开庭公告”栏目,从里面找到债务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注:这些案件中,债务人可能会向第三人主张相关债权),并将这些案件的“案号、法官、书记员”等信息,提供给执行法官参考。执行法官可能会直接联系相关案件的法官、书记员,了解债务人在相关案件中主张的“债权”信息,予以办理相关保全,或要求该债务人向执行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等。

因此,一些商事纠纷,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往往会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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