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回应“无法退定金”,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怜阳黄维升 2024-04-03 12:03:14

一、关于定金

(一)相对于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也即单独的、另一份的合同。

(二)定金的支付,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目的是“担保将来的主合同会得到履行”,否则自愿接受惩罚:

1.支付的一方:被没收定金;

2.收取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三)如果想要让定金合同这一从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1种,证明从合同本身无效,或者因目的无法实现,诉求解除合同;

第2种,证明从合同中约定了“特殊条款”,比如给予了宽限期、特殊条件等。

比如,虽然约定了该款项为“定金”,如果双方还加上了特殊约定,注明“7天内可以退回”,根据诚信原则,这个条款对双方有效,应当认定双方对定金的退回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

笔者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我方当事人参加了一个展销会,签订了一份开加盟店的合同,并准备交付5万定金,但在交付时又担心自身还是有点压力,于是双方在定金条款旁边,加上了一条备注,注明“2017年10月10日前确定,如不做,定金3日内退还”。之后,我方当事人在2017年10月7日答复对方,确实有资金压力,做不了,请求返还定金。但这时。对方法务称,“定金是不能退的”,拒绝退还。最后,我方提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求(注: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附:相关判决截图:

第3种,证明主合同无效,或者可以解除。

比如,主合同是在某地区购买商品房的合同,假设在当地购房需要有购房资格(比如需要具备一定时间的社保缴纳记录等),而当事人并不具有该购房资格(或者在合理的时间之内,仍不具有该资格),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主合同,因此从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

只是,在认定是否可以原路返还定金,或者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时,裁判机关可能还要看,对于合同的解除,究竟哪一方存在过错,还是双方都有过错。

假设购房者一方有过错,根据相关案例,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支持返还。

假设双方都有过错,根据相关案例,以及笔者办理过的案件(注:该案一审支持返还1倍定金,二审维持原判,已经生效),这种情况下,支持原款返还的几率较高,但较难支持双倍返还。

假设售房者一方有过错,此时可以尝试争取双倍返还。(但现实中这个案例比较少见,笔者暂时没有查到,但从理论上是成立的)

附:相关判决截图:

二、关于订金

(一)相对于主合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订金的支付,为一方履行合同的行为。

(三)如果想要让订金合同这主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效,要么证明该组成部分的条款无效,或者证明合同本身无效,或者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诉求解除该合同,……等等。

三、小米汽车发布会上关于定金支付及退还的说法

小米汽车的发布会中,关于定金的支付及退还,有以下说法:

(一)关于标准版

发布会上的截图及说法为:

“我们应该怎么买呢?好,请允许我慢慢科普一下,我发现很多同学不是特别了解。

第1步,下载小米汽车app,或者打开微信里小米汽车的小程序。

第2步,现在开始选配,选完以后,加入心愿单。

第3步,晚上10点钟,支付5000元的定金,这个订单就有效,这个定金7天之内都可以退,好吗?

因为小米汽车在初期爬坡的时候产能是有限的,今天的这辆车呢真的特别特别热,想买的人也很多,如果你这个时候真的很希望立刻买一部车的话呢,希望各位早一点下单,好吗?”

(二)关于创始版

发布会上的截图及说法为:

“这个创始版的福利和价钱呢,跟标准版和max版价钱完全一样,有7种颜色可选,限量5000台,好,限量5000台。在这里呢,我想特别说明,这一批车是我们已经提前先生产好的样车,所以这个配置是不能改的,下完订单就立刻锁单,所以大家买的时候呢,一定要仔细看一看,只有哪样一群人会是我希望你买的呢,这是我们小米的铁粉,买小米的东西可以闭着眼睛买的。啊,啊,对,如果不是闭眼睛的用户呢,劝你慎重仔细,看一看再买,好吗?好,创始版怎么买呢?这个现在下载app,开始选配,10点钟付2万元定金,支付即锁单,大家听懂了吗?然后现车开始交付,4月3号就启动交付。”

(三)简要分析

依据发布会的说法,假设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是标准版5000元的定金,虽然该金额的表述是“定金”,但由于出售方加上了“7天内可退”的说法,相当于作出了特别约定,给予了“宽限期”,根据诚信原则,这类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消费者所支付的是创始版的20000元的定金,由于发布会上明确了下单即锁单,也没有明确注明可以在7天内退还,因此,该金额应当理解为没有加宽限期的普通定金,一旦支付,是不能直接要求退还的。

只是,对于5000元的定金,根据目前的新闻报道,说是相关程序和APP里有一个“锁单”的选项,一旦选择,也会产生放弃7天内退还的效果。这种情况,与发布会上的说法有一定出入。但是,假设相关选项对消费者进行了重点提示,且相关提示采取了加粗、强调,也不容易引起误解的,这类“锁单” 的选项是有法律效力的。反之,假设相关“锁单”的选项设计不合理,完全没有任何重点提示,也没有任何强调或清晰的表述,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点击锁单,或者没有除了锁单以外的其他选择的,这种做法可能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导致“锁单”选项构成“格式条款”。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注:以前《合同法》的规定是格式条款无效,现在《民法典》改为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时应当以发布会上的说法为准,也即七天内可以反悔并要求退还,即便相关金额是“定金”。

附:《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关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9民申2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本案再审申请人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被申请人为普通的个人客户,双方于2021年4月10日签订的《比亚迪汽车xxx店车辆销售合同》显示:若买方未在订购协议期内付清全款,则视买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作废,定金不予退还...在7月10号前给到车,若未给到客户可以选择办理退订或者继续等待或者更换车型。合同条款手写无效。上述条款明显排除了被申请人的主要权利,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此进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且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如被申请人违约则没收定金,如再审申请人违约仅仅是退款或更换车型,明显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相符。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系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无不当。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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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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