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第二天重新入职,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构成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使是在短时间内重新入职,也不被视为违反了提前通知的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判例中指出,重新入职后,如果未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之前的劳动合同期限接续前一合同。
这表明,即便劳动者在短时间内离开并再次加入同一用人单位,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规定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同时,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也支持这一观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暗示了即使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只要岗位未变,之前的试用期安排仍然有效,而不是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