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外,如果需要裁减的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的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也符合裁减人员的条件。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