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职提成不发,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决:必须发!

汪正楼案件 2025-02-09 02:33:45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

2021年3月25日,张三与公司签订《销售人员任务协议书》,约定:离职前未计算及扣发的绩效奖金及销售提成亦不再计算及发放。

2022年11月4日,张三因个人原因离职,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110549.87元。

公司认为提成、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且提成的取得为附条件行为,并不一定能够实现。上述报酬已经超出了对劳动者基准保护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因此《销售人员任务协议书》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公司不发放张三提成有符合协议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务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前未计算及扣发的绩效奖金及销售提成亦不再计算及发放”约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依据上述法律,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于张三主张的提成工资,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四向张三发送的表格中显示回款额提成为110549.87元,该费用公司应当支付给张三。

二审法院认为

业务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人员任务协议书》2.5条:“员工在本年度中途以任何理由离岗或离职,月基本收入自离岗或离职之日起不再计算,离职前未计算及扣发的奖金及销售提成不再计算及发放”,系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张三提交的公司与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检测报告、收货及验收报告、回款截图、张三与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提成测算,可以证明张三主张的提成具有事实依据且已满足发放条件,故一审判决公司向张三支付提成工资110549.87元,并无不当。

案号:(2024)豫01民终14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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