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沙市有4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湖南鸿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9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63.24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63.2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湖南诺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05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22.76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22.76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湖南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04月26日至2023年0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5.52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5.5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湖南汉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4.39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39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个量刑档次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是: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4家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分别在三个量刑档次之间,其责任人员将在相应幅度内适用刑罚。
但是,并不是说骗税金额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判处刑罚。对于骗税金额不大,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退回所骗取的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王某某在明知A公司欲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利用B公司、C公司将该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共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215826.99元;因A公司被税务稽查的原因,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53395.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数额巨大,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二: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审理法院: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詹某2、詹某1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26403.88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詹某2、詹某1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六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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