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闫X铭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学法与用法 2025-01-12 10:29:17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闫X铭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XX市人民检察院:

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闫X铭妻子的委托,指派律师王X、梁XX依法为其辩护,该案现已由侦查机关提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闫X铭批准逮捕。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闫X铭应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闫X铭不符合依法应当逮捕的必要条件,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闫X铭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刑,故其不属于必须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基于本案现阶段查明的基本事实,尚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闫X铭的行为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便可以认定构成犯罪,根据其所涉嫌的罪名,也可能被判处拘役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依法逮捕,而犯罪嫌疑人闫X铭并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闫X铭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社会危险性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除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还必须满足“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这一要件:(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犯罪嫌疑人闫X铭此次涉嫌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该罪名属于经济型犯罪,并非严重暴力型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闫X铭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现无证据表明其有可能实施上述规定特定违法犯罪行为。故其自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属于必须依法逮捕的情况。

三、根据犯罪嫌疑人闫X铭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其也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辩护人目前了解的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闫X铭虽涉嫌犯罪,但本质上属于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诱导、利用,一时糊涂酿成大错。因此,其主观恶性不深,其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到从属和帮助的作用,情节较轻,其所涉嫌的犯罪,也并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自身也不存在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闫X铭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其一再表示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现其也已经明白,如其再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导致自己被逮捕羁押,从而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居家生活,家人团聚的机会,也有可能发生被定罪判刑的严重后果。因此,其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犯罪嫌疑闫X铭有自首和积极退赔的悔罪情节,建议贵院对此节事实予以充分考虑

犯罪嫌疑人闫X铭在办案人员在北京第一次找其谈话时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时办案人员并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后,其随所在公司的工作人员从北京返回西安后,又主动到办案单位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此时才被办案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故犯罪嫌疑人闫X铭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事发后,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还460000元,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表明,犯罪嫌疑人闫X铭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并愿意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故建议贵院对上述事实和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犯罪嫌疑人闫X铭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也更能有效鼓励其本人认真反思己过,心怀感恩,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争取早日破案。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适当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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