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地址:XX省XX市XX区X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XXX19N
法定代表人:曹XX 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区X街A栋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MA2GQ4PW90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懂事。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局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超过约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24698块无事实依据
双方签订的《XX市X地下通道广告媒体经营权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广告经营权合同》)第十条(实为第十一条)约定:“在经营期间,乙方需每年提供不超过拍卖总量10%的广告媒体为甲方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同时负责设计、制作、上下刊和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公益广告发布的内容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乙方须无条件接受。”该约定意为:在每一合同年度内,乙方(被答辩人)每次以拍卖总量10%的广告媒体(即16块广告媒体,下同)为限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并自行承担设计、制作等相关费用。同一合同年度内,需多次发布公益广告的,乙方(被答辩人)每次均在16块范围内进行发布。
因每一合同年度内,何时需发布公益广告,每次需发布多少及发布持续时间长短均不确定,故乙方(被答辩人)多次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体数量不累加计算,只要每次发布数量均在16块广告媒体的限度内,均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被答辩人目前的举证情况,其在三个合同年度内所发布的公益广告,经答辩人盖章确认过的,只有第二合同年度(2020.11.1-2021.10.31)内的2021年5月19日发布公益广告23块,超出约定限量7块。因此,被答辩人称其超过约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24762块无事实依据。
二、被答辩人主张公益广告超发费用无合同依据,且其所采用的计费依据与本案完全无关,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超发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其一,根据双方约定,在约定限额以内发布公益广告的,相关费用均由被答辩人承担。对于超过约定限额发布公益广告,答辩人是否需要付费,以及付费标准、付费方式、付费期限等关键内容,《广告经营权合同》均无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也未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意见,故被答辩人主张超发公益广告费用无合同依据。
其二,被答辩人虽在合作期间超过约定限额发布公益广告7块,但《广告经营权合同》并未约定超发公益广告答辩人需向其支付费用。况且,被答辩人每次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数量,答辩人并未强制要求,最终发布多少,完全由其自主决定。故即便超过约定限量发布公益广告,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答辩人不应支付费用。
其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引用的计费依据XX评咨字〔2021〕第XX号《价值咨询报告》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其发布公益广告的计费依据。2021年5月,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铁公司”)因建设地铁6号线,需要拆除钟楼盘道墙上面的部分广告灯箱,并围蔽部分广告,XX地铁公司需按相关规定给予广告经营权单位即被答辩人经济补偿,由XX地铁公司委托XX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涉广告灯箱价值进行评估后,该公司作出上述《价值咨询报告》,其评估结果作为给被答辩人补偿的依据。故该评估报告与本案无关,且灯箱价值因受其大小、位置、人流量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差异较大,评估报告只是针对部分少量灯箱进行的评估,其估价结果不能当然作为确定本案全部广告灯箱价值的依据。
三、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其超过约定限量发布公益广告,并向答辩人主张费用,答辩人也未向其作过同意付费的表示
双方合同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至2022年9月5日解除。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其已经超过约定限量发布公益广告,更未提出支付过费用的要求,答辩人也未表示过要向其支付公益广告费用。该事实足以说明,在合同履行期内,对于被答辩人发布公益广告,答辩人无需支付费用双方是一致认可的。
四、即便被答辩人超过约定限量发布公益广告,其也是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超发部分答辩人也不应支付费用
在合同履行期间,自第二合同年度开始,被答辩人即多次以其客户资源不足,导致其经营困难为由向答辩人提出减免和延期支付广告经营权费用的申请。被答辩人客户资源不足,势必导致其客观上不能将广告媒体全部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在此情况下,如其不发布公益广告,将导致部分广告媒体空置。《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广告经营权合同》第六条(实为第七条)第(五)项约定,经营期限内,乙方(被答辩人)应保证本项目下广告媒体全部上画,不得空置。
因此,即便被答辩人超过约定限量发布公益广告,也是因其自身客户资源不足,无法将约定限量以外的广告媒体全部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所致。根据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是在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超发公益广告费用无合法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以超发公益广告为由主张超发费用无事实及合法依据,其所采用的计费依据与本案无关。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全部驳回。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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