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诉某城管执法局行政诉讼案案情简析

学法与用法 2025-01-12 14:38:52
原告李X诉某城管执法局行政诉讼案案情简析

原告李X诉某城管执法局行政诉讼案案情简析

致:X市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陕西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根据贵局提供的原告李X行政诉讼案案件资料,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谨供贵局参考。

一、贵局提供的案件资料

1.李X案件证据(PDF,共49页);

2.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PDF,共12页);

3.视频四段(MP4);

4.(2024)陕XX行初5X3号行政判决书一份(PDF,共16页)。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贵局作出X城管拆决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XX小区6-101业主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XX路以西、XX小区6-101建设的钢架结构房屋并清理现场。

原告李X对拆除决定不服,以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为由,于2023年12月26日以贵局为被告诉至XX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拆除决定书并由贵局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该院依职权通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新区分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XX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贵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且作出的拆除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系“XX小区6-101业主”,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作出涉案拆除决定书前查明XX小区6-101业主姓名、身份,作出涉案拆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因原告未办理规划手续建设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贵局应在调查后重新作出相应处理。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4)陕7102行初583号行政判决:1.撤销贵局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X城管拆决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责令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李靓位于XX市XX小区6幢10101室房屋外侧建筑物依法作出处理。

三、本案贵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案后,未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资料显示,贵局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X城立通字〔2023〕第X号《立案通知书》,同日作出X城管拆通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当日通过物业客服代收方式将上述文书向原告送达。2023年12月5日,贵局作出X城管拆决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于当日向原告李X直接送达。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并完整保存。”《XX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理必须先取证,后决定。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另,《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使用违法建设处理法律文书的通知》(市城管发〔2019〕X号)中亦有关于执法人员“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后,应持该《认定函》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认定函》确认的违法建设位置和面积是否属实,核实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相关笔录和记录。”的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法规、规章均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义务,城管执法系统内部指导文件也有关于调查取证的相关要求。因此,贵局在作出拆除决定前,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现有材料显示,贵局在作出拆除决定前,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贵局提供的四段视频中,有两段是记录2023年11月24日贵局在小区物业向原告李X送达《立案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的过程,另两段视频是记录2023年12月5日贵局向原告李X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过程,视频中均未能体现贵局在作出拆除决定前进行过调查取证工作,且贵局也未提供曾经调查取证的其他相关证据。

2.法律文书中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不明确

贵局作出的《立案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相对人均为“XX小区6-101业主”,2023年11月24日《送达回证》中记载的受送达人为“XX小区6-101业主”,2023年12月5日《送达回证》中记载的受送达人为“X小区6-101业主”。上述对于相对人的表述方式,客观上不能锁定具体某一业主的身份。《XX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故“XX小区6-101业主”的表述方式既不严谨,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3.执法程序有瑕疵

其一,《XX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故贵局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前,应当向原告李X告知拟作出该决定书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现有材料中未见贵局进行此项告知的法律文书。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原告李X搭建的涉案建筑物,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贵局应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公告,限期原告自行拆除。贵局向原告李X本人直接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但根据现有材料,未见贵局进行公告的法律文书。

四、参考建议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1.对涉案违法建筑物重新展开调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拍照、录像,核实当事人具体信息,完整妥善保存证据,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依规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鉴于目前已经明确相对人身份(李X),相关法律文书宜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如后续送达程序中受送达人拒不配合,可依法将法律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或采取邮政EMS方式邮寄送达(切勿交商业快递公司递送,否则可能导致送达程序违法),邮寄地址可以原告李X起诉状和判决书中载明的住址为准,并请注意备注寄送文书的名称及编号,及时跟进物流信息,保存邮件签收信息。

3.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履行告知、公告等法定程序,做到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以上意见谨供贵局参考。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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