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问题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这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必须审查的事项,也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才提出申请,那么复议机关将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行为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但现实中也会出现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的情况,从而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行政复议法》根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进行了相应告知,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及时申请行政复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时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该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规定对某种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超过60日的,则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0日,只有“法律”可以规定申请期限可以“超过”60日,但不能少于60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能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进行变通规定,无论是延长期限还是缩短期限都不可以。
以上系针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情况下作出的规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内,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
例如,公安机关因张某饮酒驾车决定对其罚款,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决定,并于10月9日将处罚决定书向张某送达,并告知了相关权利。张某收到处罚决定书,知道了公安机关对其处罚的行政行为及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其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申请,从10月9日开始经过60日到了12月8日,即张某最迟应在12月8日当天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时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款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时(下文为表述便捷,我们简述为“未告知权利时”),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作出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该款规定的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仍然是60日内(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只是起算时间点与第一款的规定不同。
首先,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而未告知权利时,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当行政机关未告知权利时,当事人可能因为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不知道其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能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在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后,经过一段时间因某种事由才知道自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其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自此时开始起算。
仍以前述案例为例,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对张某作出罚款决定,10月9日将处罚决定书向张某送达,但决定书中未向张某告知权利,张某于11月20日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此种情况下,张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11月20日起计算60日,至2024年1月19日,即张某最迟应予20204年1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何理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前述第三款但书规定“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应从以下两层意思来理解:
一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此时其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因为时间已经超过了自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一年期限,因此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仍以前述案例为例,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将处罚决定书向张某送达,此时张某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到2024年10月9日时间满一年。2024年10月9日后张某知道了其享有的权利,但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时间尚未超过一年,当事人知道了其享有的权利,但此时距离自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满一年的时间节点已经不足60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满一年的时间节点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实际上已经没有60日。仍以前述案例为例,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将处罚决定书向张某送达,此时张某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到2024年10月9日时间满一年。张某在2024年9月20日知道了自己享有的权利,但其最迟应在10月9日当天申请行政复议,故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9月20日至10月9日间的20日内,即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实际上只剩下了20日而不是60日。
四、申请期限被耽误时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本款规定,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期限“继续计算”,但不是“重新计算”,也就是说障碍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间仍应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五、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均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定,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我们简要说明。
关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本人,此种情况下因为其已经实际接收到了法律文书,故可以认为其“知道”了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
关于“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没有直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而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送达,在完成送达后,即可推定当事人“应当知道”。如行政机关以EMS邮寄的方式送达,后经过查询,该邮件已经被当事人签收。此时即可认定其“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无论其是否实际将邮件拆看。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公告期满后,无论公告期间当事人是否实际看到公告内容,都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此外,如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行政机关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了其代理人,则代理人接受送达之日,即可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