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X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学法与用法 2025-01-12 14:48:28

葛XX故意伤害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葛XX之子韩X的委托,并经上诉人葛XX同意,为其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本所指派律师王X承办此案,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上诉人葛XX,听取了其意见。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葛XX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造成他人伤害结果的行为,被害人刘X的伤害结果与上诉人葛XX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诉人葛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一、上诉人葛XX主观上没有伤害刘X的故意,其抓住刘X的目的是防止其离开现场,以等待警察到现场处理问题,非故意殴打、伤害刘X

从本案发生的起因看,案发当天早上两人因争活发生过争执、撕扯,被人拉开后上诉人葛XX随即选择了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其受伤情况,因为没有找到刘X,故上诉人葛XX称待其找到对方后再次报警求助(详见XX派出所2023年9月23日《情况说明》)。上诉人葛XX在与刘X发生争执后能够主动报警,在民警出警后其又再次表示等找到对方后再次报警求助。以上足以说明上诉人葛XX内心真实意愿是希望在民警的帮助下,解决其与刘X之间的纠纷,并无再次与其打架的意思。因此,当天中午其与刘X在小树林公共厕所相遇时,上诉人葛X抓住刘X目的只在于先防止其离开现场,然后再电话联系民警前来处理问题。

上诉人葛X只是一名普通农村女性,平日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记录,其与刘X发生争执也仅是因为争活而引起的偶发事件,此前双方并不熟悉更无矛盾。冲突发生后,其在明知自己已经主动报警,民警已经介入的情况下,断无再次殴打他人致伤的内心意思和胆量。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刘X受伤的结果,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其没有伤害刘X的主观故意。

二、上诉人葛XX没有殴打刘X并致其骨折的客观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右髌骨骨折是上诉人葛XX殴打造成的

其一,上诉人葛XX从侦查到一审阶段,从未供述过自己曾用脚踩过刘X的腿部,或以其他方式击打过其腿部。上诉人葛XX一直坚称刘X 自行跪地导致受伤,刘x 也自称其因为左腿不吃力所以右腿跪地,跪地时听见腿响了一下估计是骨折了(202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第二页)。故刘x 骨折系其自行跪地摔伤,而其自行跪地及跪地后摔伤骨折均是上诉人葛xx所不能预见的结果。

其二,本案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认定刘X骨折系上诉人葛XX踩踏所致。本案中,只有刘X一人陈述过上诉人葛XX踩过其右腿,但具体踩的什么部位并未说清楚。证人李X田在侦查阶段仅仅说过其见过上诉人葛XX踩过刘X 的腿,但没注意踩的是哪条腿。故刘X 所说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采信。并且,证人李X田在一审出庭作证时,又明确陈述没有见过葛XX踩过刘X 的腿,其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另外两名证人王X 山、景X军根本没有看到事情的经过,没有对刘X受伤的原因做过任何陈述,其证言最多能证明上诉人葛XX和刘X发生过争执,但不能与刘X本人及证人李X田的证言互相印证,证明刘X 的骨折系上诉人踩踏或以其他方式殴打所致。

三、上诉人葛XX的行为与刘X的伤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刘X受伤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上诉人葛XX承担,更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依据

如前所述,本案无确凿证据证明刘X受伤系上诉人葛XX殴打所致,上诉人的行为与刘X的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依法不够成犯罪,刘X受伤的法律责任不应由上诉人葛XX承担。

综上,上诉人葛XX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葛XX有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诉人葛XX无罪。

辩护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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