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及其管辖的复议案件

学法与用法 2025-01-14 15:44:38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及其管辖的复议案件

根据2024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目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较之旧法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下面简述一下现行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及其具体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此类机关具体包含了县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区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等)和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这三级政府都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辖行政复议案件。此类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有:

1.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被处罚人不服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行政相对人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上级人民政府只能管辖对其“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不能越级管辖,如市人民政府只能管辖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能管辖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依法设立派出机关,该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组织虽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其经过依法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法律后果。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该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管理其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或直接管理其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省级人民政府除管辖上述四类案件外,还管辖对本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也就是说,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其上一级政府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因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限,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确定。

三、国务院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即其下属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其主要管辖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与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需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申请相似,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应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不能向其上级机关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国务院部门可以依法设立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经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授权后,可以以派出机构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谁设立,谁受理”。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前所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在经过依法授权后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管理该授权组织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谁管理,谁受理”。

四、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直接受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不受地方政府领导。故对此类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既不能越级申请,也不能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五、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目前,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仍承担着行政复议职责,对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司法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此种情况下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也是整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的唯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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