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5条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5:18

民法典第1185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一)必须是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仍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比如,在某酒类商标侵权的案子中,李某将某驰名商标酒类的商标上的帆船由两个改成三个,且第三个非常小,然后使用外形相同的酒瓶装酒,在市场售卖,造成消费者误认,即是积极追求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实践中,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一般是不会承认自己明知的,其“明知”或者“应知”是根据客观行为推定出来。对于侵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因为有实物对照,行为人的“明知”或“应知”较容易确定。但专利权因即本身的特点,导致“明知”和“应知”都较难确认,权利人举证比较困难。

(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严重”二字,还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侵权的手段恶劣、侵权事件长、多次侵权或者经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后仍然侵权的,甚至侵权为业的,给权利人造成巨大伤害与消极影响的,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因素。

(三)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要件

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默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对原告有利的证据由被告持有,被告拒不提供的,此时,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四)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种子法》均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款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第二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款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款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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