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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天津某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查,该企业通过“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合计106万元,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网上追逃。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例中,天津某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53万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适用缓刑。因此,如想争取缓刑的结果,需要具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
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开展网上追逃,在此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具有自首的情节下,可以争取适用减轻处罚,如在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文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1002刑初22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信息后虚假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金额575811.74元),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许昌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短信截图查实,被告人文某某确系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鉴于文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文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且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已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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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涉税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