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怎样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学法与用法 2024-01-08 09:44:47

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怎样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执行,是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过程,是权利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债权的活动。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且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的部分。

二是其他法定机构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商事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书,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申请执行时,因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也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本款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举例说明:甲市A区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某10万元,张某不服向甲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还款。经查,张某在乙市B区有别墅一栋。如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可以向案件的一审法院甲市A区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被执行人张某的被执行财产(别墅)所在地乙市B区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是指由法院依法作出的支付令,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和商事仲裁裁决书,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此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举例说明:王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刘某为王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协议,且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赋予主债务及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借款期满后,王某及刘某均未还款。债权人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经查,王某和刘某的住所地分别位于甲市A区和乙市B区,王某在丙市C区有房产一套,刘某在丁市D区有未处理货物若干。

根据规定,赵某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甲市A区或乙市B区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丙市C区或丁市D区法院提出申请,四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通过对比可知,无论申请执行何种法律文书,“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各类执行案件均有管辖权。实践中,如果被执行财产价值较大,建议尽量选择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就有义务受理案件,可以避免法院借故推诿;另一方面,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也更便于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理,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早日收回款项,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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