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均为乌有公司某分公司(公司名称为化名)的员工,居住在该分公司员工宿舍的4楼,张三独自一人居住在404,李四与妻子小丽居住在411。
在长期生活中,小丽与张三发展为情人关系。
李四每周有三四天上夜班,小丽都趁机到张三的宿舍里过夜。
一天,李四上夜班,小丽又到张三宿舍过夜。
半夜,李四突然回来,发现小丽不在家,想起厂里的风言风语,就去敲张三的宿舍门,要求张三开门。
李四进来后,没有发现小丽,与张三发生争执。
两人争吵间,听到外面一片哗然,发现小丽掉在204(张三宿舍楼下二楼)阳台上,多处受伤,已经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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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张三在公安机关陈述,当时小丽为躲避李四,一个人躲在阳台上,如何掉下去的不清楚。
治疗两个月后,小丽依然处于昏迷状态,已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
小丽家人遂以小丽的名义将乌有公司、乌有公司某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理由是:1.公司宿舍楼阳台的栏杆过低,不符合国家标准;2.公司宿舍外的监控损坏,导致无法查清小丽坠楼原因;3.公司管理缺失,导致员工宿舍出现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检测,宿舍楼的栏杆确实过低。
法院判决后,小丽继续治疗,8个月后,小丽去世。
小丽家人(小丽父母、李四)将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损失,认为当时是张三让小丽到阳台,准备用绳子将小丽放到二楼阳台,但是因为张三手没有抓紧,导致小丽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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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已公开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这是一起普通侵权案件,对于普通侵权案件,要求公司承担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小丽存在损害后果;2.公司存在过错;3.小丽的损害后果与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丽摔伤,损害后果明确。难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小丽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小丽指出了三点,第一点,栏杆过低,确实存在。第二点,监控损坏,这一点,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安装监控,所以很难认定公司存在过错;第三点,公司没有管理房子不正当关系的发生,更是无稽之谈了,公司哪儿来的这种义务。
对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要明确这一点首先需要查明小丽摔下去的原因,但除了小丽和张三,可能很难有人清楚原因。如果小丽确实是由于栏杆过低,不小心掉下去,那就很明确的是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了。
可惜的是,现在无法证明当初掉下去的过程,也就无法查明因果关系。对于这种掉下去的过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小丽来举证,如果小丽无法证明,则由小丽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法院在处理这种案子时,并不会绝对按照这种原则,而是可能在考虑小丽掉下去的原因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让公司酌情赔偿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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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无法查清小丽坠楼的原因,但可以明确的是小丽躲在阳台的原因是因为与张三的不正当关系。
对于这种不正当关系,首先应当小丽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坠楼,不论什么原因,只要不是别人故意将小丽推下,则小丽均有自己不慎的责任,也应当承担责任。
但作为张三,明知小丽已婚,仍然选择与小丽发展为不正当关系,也存在过错。
正是由于这种过错,导致小丽躲在阳台,进而发生事故。因此,张三的过错与小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由于张三的过错要小于小丽,因此,张三只用承担相应较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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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洁身自好保健康。现在有一个不好的倾向,就是出了问题,不从自身找原因,一定要找一个承担责任对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人有错不用追究责任。而是说,出了问题既要追究责任,也要反思自身。因为,很多错,一旦犯下,就没有回头路。
起诉公司的案件原判决结果
一、乌有公司某分公司、乌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小丽赔偿10000元;
二、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张三的案件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四、小丽父母、小丽之子、小丽之女赔偿420380.98元;
二、驳回原告李四、小丽父母、小丽之子、小丽之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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