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探故事中,我们常听闻一种神奇的药物——吐真药,传说它能让人不由自主吐露真话,也被称作测谎剂。1972年,香港发生的一起离奇凶杀案,就用到了这种颇具争议的测谎手段。在这起案件里,警方在缺乏直接人证和物证的艰难处境下,锁定了一名嫌疑人。然而,该嫌疑人给出了一连串看似无懈可击的不在场证据。警方直觉其在说谎,便以测谎剂相试探,嫌疑人自恃无谎,坦然服下,结果口供竟与之前丝毫不差。即便如此,嫌疑人最终仍被判处死刑。这不禁让人疑惑,警方最初为何锁定他?又是凭借何种方法与证据,让法官做出死刑判决?
故事的舞台,是香港舂坎角的一座公务员宿舍楼。这里居住的皆是外籍官员,包括律师、警务督察等重要人物。1972年3月17日傍晚,警方接到一位女士的报警电话,称舂坎角公务员宿舍楼四座二楼发生凶杀案。由于案发地住户身份特殊,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派员赶赴现场。
案发单位住着一对外籍夫妇,男主麦宁是政府高级律师,而警方赶到时,现场只有麦宁的妻子埃丽卡和同楼的两位邻居,麦宁本人并不在场。在女主带领下,警员来到家中储物室,一具女尸赫然躺在那里。死者是家中女佣黄玉莲,现场景象惨烈:她面部朝天,眼皮有伤,双腿分开,裤子被褪至膝盖以下,左手高举过头,右手压在身下,喉咙处插着两把利刃,刀柄朝上。尸体旁还散落着另外两把刀,一把弯曲,一把刀锋严重破损。这四把凶器均取自屋内。此外,死者手腕和颈部缠着麻绳,但绑得并不紧。
先来了解一下死者的情况。黄玉莲年仅18岁,因家境贫困,14岁便辍学。所幸她能说英语,得以在外籍官员家谋得女佣一职。案发时,她在男主家工作已有半年,每日工作时间从早上7点半到下午6点半,家在附近马坑村,无需留宿。
法医鉴定后推断,黄玉莲死亡时间约在下午1点到3点之间。警方询问整栋楼住户,得知死者与楼上女佣阿兰是好友。阿兰回忆,黄玉莲1点多来找她,两人聊到1点20分左右,黄玉莲离开。40分钟后,阿兰下楼借电熨斗,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据此,警方将黄玉莲死亡时间缩短至1点20分至2点之间。
法医和警员还在死者身上发现诸多离奇之处。虽然脖子插着两把刀,但这并非致命伤,黄玉莲实则是被勒颈窒息而亡,刀是断气后插上的。她裤子虽被脱下,却未遭侵犯。案发现场柜门、冰箱门大开,起初警方以为是劫杀案,核实后却发现并无财物丢失,推测凶手故意伪造现场,误导调查方向。现场留有900多个有效指纹,经核实均属于死者和男女主人,而男主麦宁当时在英国度假,不在香港,警方怀疑焦点自然转向其妻子埃丽卡。
且听女主埃丽卡的讲述。案发当天早上7点半,她离家时吩咐黄玉莲准备晚餐,并告知下午会有人送肉、牛奶和蔬菜等食物,让其签收。傍晚6点左右,女主回家,发现门口放着订的几包菜,心中诧异,因按常理黄玉莲应已签收并放入屋内。她按门铃无人应答,用钥匙开门后,屋内异常安静,呼喊黄玉莲也无人回应。她注意到冰箱和柜子门开着,顿感不妙,未深入查看便退出去寻求帮助。她先找到担任警司的邻居米路士,请求其陪自己进屋检查。米路士来到女主家,推开厨房门时,浓烈血腥味扑面而来,他未完全打开门,透过门缝看到地上露出一条腿,女主认出是女佣黄玉莲的裤子和腿。女主意识到情况严重,又请来楼上高级督察邻居夏里斯。在两位警官邻居陪同下,女主报了警。
因女主有两位警官邻居作证,且现场有许多不明脚印,警方很快排除女主嫌疑,继续从其他方向调查。由于法医推断死者在下午1点20分到2点之间遇害,凡是此时经过该地区的人都成为调查对象。警员对附近邻居和工作人员展开大规模调查问话,详细记录口供。然而,一轮问话后未发现可疑人员,于是进行第二次、第三次问话,查看是否有人口供冲突露出破绽。
在众多被问话者中,有一位名叫陈汉堂的清洁工,负责打扫舂坎角65至71号区域,距案发现场约100米。陈汉堂首次接受问话时称,自己每天上午上班,6点半开始,中午前下班。案发当天,他9点半收工,10点半回到西环家中。因妻子也外出工作,女儿交给邻居李某照顾,他10点半回家接回女儿。中午妻子回家做午饭,饭后妻子继续上班,他则陪女儿直到下午5点半妻子下班。当天妻子下班后,他们把女儿再次交给邻居李某,然后去福星戏院看了电影《午夜牛郎》。依陈汉堂口供,案发时他在家陪女儿,看似无嫌疑。
随后几天,警方又对陈汉堂进行两次问话,口供与首次基本吻合。邻居也证实他的说法。尽管警方对数百人进行多轮详细询问,仍未找到可疑人物。于是,警方采取交叉式问话,如向甲询问乙和丙案发当天行踪,以此检验口供是否矛盾。
4月11日,案件迎来重大转机。警方询问住在舂坎角道的拉菲蒂女士,她称案发当天下午5点至6点之间,看到陈汉堂在街上扫地。这与陈汉堂之前三次口供中5点在家陪女儿,之后和妻子去看电影的说法冲突。若拉菲蒂女士所言为真,陈汉堂不仅说谎,且5点已超出其正常工作时间,他为何还在加班扫地?警方遂将陈汉堂列为主要嫌疑人。
警方再次询问陈汉堂案发当天下午5点半的位置,他坚称和妻子看电影。警员追问电影内容,他称是关于牛仔的电影,这进一步加深警方怀疑,因该电影与牛仔无关,他很可能仅根据电影名猜测剧情。警方又询问邻居李某,此前李某说法与陈汉堂一致,但此次回答犹豫,称记不清,虽通常是陈汉堂妻子周一到周六下午4点送女儿来,4点接走,但不敢确定案发当天时间。邻居陈老太也改变口供,称陈汉堂在第一次接受警方问话后,找过她,希望她证实自己3月17号中午回家后一直在照顾女儿。
综合这些情况,警方认为陈汉堂不仅自己说谎,还串通邻居。但需注意,拉菲蒂女士称陈汉堂下午5点至6点在案发现场附近扫地,而死者被害时间是下午1点20分到2点,相差3小时,虽陈汉堂行踪可疑,但不能直接证明他是凶手。要确认其罪行,要么他自愿认罪,要么找到直接证据。
警方为让陈汉堂自愿认罪,决定使用测谎剂。测谎剂服用后类似催眠,能让人进入半昏迷状态,在心理专家引导下,被调查者很难说谎。但使用需对方同意,陈汉堂态度出人意料,称自己没说谎,不怕服用。通常,被调查者愿意接受测试,嫌疑会有所减轻,且接受测谎者讲出的信息并非都能作证据,只有涉及凶手才知晓的细节才行。然而,陈汉堂服用测谎剂后,讲述内容与之前一致,警方未获新线索。
警方还有最后一招——科学鉴证法。警方前往陈汉堂家和工作地搜集多件衣服化验,在其工作地点找到的一件咖啡色女装毛衣上发现关键证据。化验师在这件毛衣、死者衣服及绑在死者身上的麻绳上,发现四种相同颜色羊毛纤维,分别为黑色、白色、蓝绿色和咖绿色。通过高倍显微镜、红外线光谱仪和化学分析,确定黑色和白色纤维来自陈汉堂的女装毛衣,蓝绿色和咖绿色纤维虽来源不明,但确定来自同一源头。
有了这些证据,警方于4月12日正式拘捕陈汉堂,并以谋杀罪起诉。1973年2月13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首先提出测谎剂问题,认为既然测谎结果显示陈汉堂未说谎,应证明其清白。法官指出,测谎剂效果在医学界存疑,且使用违反人权公约,此辩护当场被驳回。从此,警方办案不再使用测谎剂。
辩方第二个辩护理由是,质疑拉菲蒂女士的证词只是一面之词,若陈汉堂是凶手,作案后应立刻离开,而非逗留到5点。此外,辩方认为陈汉堂邻居口供突然改变,是警方施压所致,警方坚决否认。
紧接着,辩方律师对科学鉴证法提出质疑。陈汉堂案是香港历史上首次使用科学鉴证法破案的案件。辩方称,虽在死者、被告和麻绳上找到四种相同颜色纤维,但可能是巧合,因死者和被告衣服材质常见,真凶作案时可能穿了相同材质衣服。即便纤维来自同一源头,也无法确定被告与死者有直接接触,考虑到两人在同一地区工作,纤维可能是案发前不经意染上,不能作为陈汉堂有罪的证据。
面对辩方质疑,控方化验师回应,仅从颜色看,两个不同地方同时出现四种颜色完全相同纤维的概率是1/100,000,并非巧合。且对比其他类似衣服,只有被告毛衣纤维与死者衣服完全相同。对于辩方提出纤维可能在案发前不经意交换的说法,控方指出,若如此,四种不同纤维同时出现在麻绳上的概率几乎为零。
双方辩论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团提出三个关键问题引导裁决:第一,是否确定死者衣服上的纤维与被告衣服上的完全相同;第二,是否确定这些纤维是由被告传递到死者衣服上的;第三,是否确定这些纤维是在案发时传递到死者衣服上的。法官表示,只有三个问题答案均为肯定,陪审团才能判定陈汉堂谋杀罪名成立,否则应无罪释放。
最终,经过6小时退庭商议,由6男1女组成的陪审团一致裁定陈汉堂谋杀罪名成立,法官依法判处其死刑。辩护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虽有目击证人称案发当天下午5点看到陈汉堂在案发现场附近,但非案发时间,不能直接证明其与凶案有关;且陈汉堂虽行踪撒谎,但撒谎不代表就是凶手,可能因怕惹麻烦等原因。然而,上诉庭法官依据科学鉴证法给出的证据——那四条相同的纤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陈汉堂和其他死刑犯一样,被特赦为终身监禁。
尽管案件似乎已有定论,但仍疑点重重。例如,被认定为凶手作案时所穿的咖啡色女装毛衣,法庭无人质疑为何男性会穿女装毛衣作案,且毛衣在案发近一个月后才被警方取得,上面无血迹,若衣服清洗过,案发时的纤维也应被洗掉。案发单位门窗未被破坏,凶手如何在光天化日下悄无声息进入屋内行凶?案发现场柜门大开,无财物丢失,死者未被侵犯,凶手动机究竟是什么?凶手勒死黄玉莲后还用刀刺颈,确保其死亡,18岁背景简单的黄玉莲怎会与人结下如此深仇大恨?现场混乱脚印表明凶手不止一人,警方为何只锁定陈汉堂?女主埃丽卡的反应也值得怀疑,发现家中异常后,她未立即报警,而是先找邻居陪同检查,发现尸体后仍未报警,又找另一位邻居,似乎在刻意找证人证明自己清白。此外,因案件发生在外籍官员家中,媒体未广泛报道,未引起太多关注。
这起案件犹如一团迷雾,陈汉堂究竟是真凶还是被冤枉,或许还有其他人嫌疑更大,这些疑问等待着进一步探讨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