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温州#
温州美某鞋业有限公司
1.失信主体违法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491.44万元,税额78.63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温州美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78.6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A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780511.6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温州A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宽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范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温州A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市B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120537.8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温州市B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温州市B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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