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供痊愈证明,公司可强制安排休继续休病假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26 12:16:42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强行指令劳动者待岗休病假,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且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对此沟通、协商无果,即通过协商等行为无法阻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案情简介】

张某入职某公司,该公司自2013年7月起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张某的工作地点为某公司的矿粉厂,工作岗位为电气主管,月基本工资为1890元。某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并制作工资发放表交由其核对。

2020年5月17日,张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肺部有结节,5月19日张某自行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5月22日,张某开始休病假。2020年9月11日,张某病假结束恢复上班。张某病休期间,某公司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电费后发放给张某。某公司向张某支付2020年6月病假工资1088元、7月病假工资1093元、8月病假工资918元。2021年3月20日,某公司向张某转账补发2020年6月至8月扣除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合计1407元。

2021年1月初,某公司要求张某提供痊愈证明,否则将安排张某病休。2021年1月15日,某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医院痊愈证明,口头要求张某休病假,后暂停张某考勤权限、将张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将张某办公室加装门锁、禁止张某进入某公司大门。2021年1月21日,张某报警称公司强制其休病假,不让其进厂,门卫向民警反映接到人事通知张某在病假期间,因担心出意外不让张某进厂。

2021年2月4日,张某向某公司邮寄通知函,要求某公司立即安排张某正常上班,如三日内不安排张某正常上班,视同违约辞退。某公司收到邮件后未安排张某返岗工作,自2021年2月起某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

2021年3月17日,某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2020年12月工资8787.92元、2021年1月工资4445元。2021年3月30日,某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工资1924元。

张某遂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2021年4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张某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公司强制张某休病假的行为不当,但不能因此推定某公司未安排张某返岗工作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亦确认自己未向某公司提出辞职,故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对张某的前述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241.22元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支付张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376.76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院认为某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但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以公司“三日内不安排工作视同违约辞退”为由,向某公司邮寄了书面通知函,结合该通知的内容,本院认为张某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某公司的同意,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8日解除。2.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本案中,2021年1月15日某公司禁止张某进入厂区提供劳动,强行指令张某待岗休病假,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且该行为违反了某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劳动权利,该指令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劳动者多此沟通、协商无果,即通过协商等行为无法阻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某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84571.76元。本案中,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的病假工资共计34195元,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8日解除,为避免诉累,该笔款项在张某的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除,故某公司还须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50376.76元。

【案例来源】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285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福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休病假。如员工患有严重疾病但坚持不请假,用人单位可提出相应休假的建议,但也要尊重员工的意愿。如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强迫休病假,并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损失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提示劳动者,劳动者享有病假休息的权利,在行使休息休假权利的同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果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若员工患有严重疾病,考虑到身体健康的长远利益,仍建议遵循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并早日康复。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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