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因胸部疼痛于2020年1月31日至被告处挂号就诊,主诉胸部疼痛,被告安排原告进行CT检查,综合结论是未见异常,正当原告想找医生咨询检查结果时被告知疫情期间不要添乱,既然CT结果显示正常就是没事,原告无奈只能回家。
但此后,被告的胸部仍不断出现疼痛。2020年4月8日,CT结果为右肺上叶占位,往s市进行诊断治疗。2020年4月20日,原告至s市胸科医院入院诊疗,确诊系肺恶性肿瘤。
在s市胸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出院小结首页中明确写道“因2020-1-31体检发现右上叶阴影,于2020年4月20日入院”;在入院记录首页中明确写道“2020-1-31体检发现右上叶阴影,当地未判断出。
2020年2月右侧胸部不适加重,2020年4月8日再次复查CT,见右上叶尖段根部实性占位影,直径2cm,比2020年1月31日CT实性结节明显变大。2020年4月本院CT:右肺上叶结节,长径2.7cm”。
【原告观点】
随后原告与s市胸科医院主治医生沟通选择手术切除病灶,并且行术后还要进行残端放疗及全身化疗;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进行全身麻醉行胸腔镜下肺叶切除、右上叶切除手术,直至2020年5月6日出院。
随后原告回w后前往w市x医院进行了癌症手术后的放疗,后又前往w市中医院进行中医治疗,至今原告仍在不断进行后续治疗。2020年7月28日经w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被告w市中医医院观点】
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自身患有肺癌,被告仅仅延误了60余天诊断。原告治疗其原发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并不是说就与被告漏诊行为相关;
【鉴定意见】
原告黄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w市中医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以完全原因为宜。
【法院认为】
原告黄某因胸部疼痛前往被告处治疗,并行胸部CT检查,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黄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漏诊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黄某右肺上叶支气管区域占位病灶变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完全原因。
被告的漏诊行为导致黄某病情诊断被延误了六十余天,在延误期间,黄某右肺上叶占位病灶从2.2cm×1.61cm发展为2.72cm。
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过错行为导致病情发展而产生的具体损失项目及金额,但根据实际情况原告系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结合诊疗时的实际情况、病情发展情况、医疗风险、被告的诊疗水平以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被告对黄某因肺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w市中医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39911.3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