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19年5月5日,陈某珍于1年余前进食后感到上腹部胀满不适,伴有嗳气,无反酸烧心。4月底,患者陈某珍在某医院就诊时,行胃镜检查发现疑似胃印戒细胞癌,该医院建议转院确诊。
为进一步确诊和治疗,来到被告x医院进行医治。被告未进行胃镜检查,轻信前医院的报告。经被告相关医务人员诊断,陈某珍患有胃癌、高血压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甲状腺术后、子宫切除术后、脑海绵状血管瘤术后、偏瘫。
2019年5月9日,患者陈某珍进行胃癌根治术,术后在被告医院进行住院查看病情进展及恢复随诊治疗。在手术后的住院期间,被告医院人员疏于照顾患者陈某珍,不能及时针对病情进行及时治疗,致使陈某珍肺部感染严重。
2019年6月14日,陈某珍接受胸部CT检查,在刘某医生查房记录中显示:“6月13日急查全身血细胞分析:白细胞(X10~9/L);中性粒细胞比率85.1%”这说明陈某珍在6月14日已经有严重的细菌感染,应当及时进行抗感染治疗,但被告医护人员并未采取相应的治疗。
2019年6月17日,胸部CT诊断报告载明“支气管炎伴左肺散在炎性病变”,但被告医院主治医师依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2019年6月19日,刘某医生才发现陈某珍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另外,被告医院主治医师未对患者陈某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症状进行同步治疗。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开出硝苯地平控释片及胰岛素以控制血压、血糖,但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由于被告医院对陈某珍的护理存在种种问题,且对其病症的加重视若无睹,2019年6月19日上午9点02分,原告为陈某珍立即办理出院手续,并紧急转院至x大x医院进行治疗。
x大x医院发现陈某珍已经出现胃癌、胃癌根治术后、胃瘫、严重复杂感染、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呼吸衰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室颤、心肺复苏术后、昏迷、高血压、糖尿病症状,立即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住进抢救室进行抢救。2019年6月29日9点56分,于x大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认为】
1、x医院不认可x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我方认为诊疗行为无过错没有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退一步说,即便法院采纳鉴定意见,x医院的赔偿比例应当不超过40%,事实上考虑到患者由于存在胃癌的情形进入我院诊疗,并进行胃部切除手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我方不存在过错,因此我方认为即便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当超过40%。
【鉴定结果】
陈某珍,女,出生于1950年9月8日。x医院对陈某珍的诊疗过错的责任比例(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责任范围。
【医疗过错】
1、患者入院当天,行肺部CR检查显示:双肺纹理增多,模糊,诊断意见双肺支气管炎改变(必要时行CT检查),5月22日上腹部CT检查显示扫描范围内左侧胸腔积液;5月29日上腹部CT显示左侧胸腔内见弧形液体密度影,意见为左侧胸腔积液;
6月5日上腹部CT检查:双侧胸腔内见弧形液体密度影。6月17日胸部CT显示:双肺纹理增多模糊,左肺部内可见斑片状阴影。诊断支气管炎伴左肺散在炎性病变。
以上胸部影像学检查异常改变,在患者住院期间的病程中未有记录和处置记载,说明患者双侧支气管炎进展性加重未引起医院高度重视,医院术后围术期观察及处置存在过错,其过错与19日出现咳嗽、憋气,I型呼吸衰竭存在因果关系。
2、患者糖尿病史24年,5月5日入院查血糖10.60mmol/L,5月9日术中血糖12.23mmol/L,术后20次血糖检查中5次在10.0mmol/L以下,其余均在10.0mmol/L以上,尤其是患者肺部感染加重前后几天,6月15日-6月17日之间,分别为14.68mmol/L、13.96mmol/L、16.85mmol/L。
纵观上述患者高血糖病情,病程记录中三级医师查房均未见对血糖检查结果进行记载、讨论和处置,没有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其临床后果与指南要求不符。医院对患者陈某珍术前围术期的高血糖未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未给予及时早期血糖控制和调整,延迟至6月15日给予胰岛素注射液10单位QD。
指南指出:术前和围术期合理的血糖控制有利于减少外科重症患者术后感染等并发症,严密的血糖监测及时调整降糖治疗方案,保持围术期血糖平稳的关键,应当综合评估风险,建立围术期血糖控制的个体化目标。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419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3300元、丧葬费23564.5元、死亡赔偿金407940元、交通费1000元、家属误工费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482653.5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