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肺癌手术后发生难以避免的肺栓塞并发症,医方担责50%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8

【认定事实】

张成吉,男,出生于1959年5月5日,生前因右下肢无力半天,于2020年2月9日到x县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肢体无力待查、脑梗死、高血压病、肩周炎(左侧)?给予抗血小板聚集、改善脑循环、营养脑神经、保护脑功能、调控血压及各种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好转。

于2020年2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脑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狭窄、高血压病Ⅰ级、肺占位性病变、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出院医嘱继续脑卒中预防治疗、继续服药巩固治疗等。张成吉因“发现右肺下叶占位40天”,于2020年3月21日到x县医院就诊。

初步诊断为右肺下叶占位、高血压,于2020年3月27日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后出现胸闷憋喘加重,采取治疗措施效果差,转入ICU;转入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9日3时2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右下肺叶占位。

【原告认为】

张成吉于2020年2月9日因急性脑梗死在x县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不到一个月,张成吉因恶性肿瘤再次住院,x县医院建议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及手术后,因x县医院未尽到责任,致张成吉延误治疗导致大出血死亡。原告多次找x县医院协调未果。

【被告认为】

1、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x县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但刘某亲属在入院时已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一级高危),病情已十分严重,请求法庭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2、刘某亲属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用52066.51元,要求刘某予以支付。

3、刘某诉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确定。

【鉴定结果】

原告:刘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x县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患者张成吉因“发现右肺下叶占位40天”入住x县医院诊治,根据患者入院时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医方入院诊断“右肺下叶占位、高血压”明确,予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有指征,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前与患方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了相关手术风险,根据手术记录,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术后病理证实为右肺低分化癌,医方符合诊疗规范。

2、根据特别护理记录单,患者3月28日23:30出现轻度憋喘、咳嗽咳痰,痰中带血20ml,心率130次/分,呼吸41次/分,BP96/61mmHg,经处理后病情无明显好转,仍述胸闷、憋喘,且血氧饱和度逐渐由86%下降至81%,后降至35%,医方对危重病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仅给予患者面罩吸氧8L-10L/min,未及时请ICU、麻醉科等相关专科会诊,未及时行血气分析及胸片等检查,未积极查找患者呼吸困难的原因,在患者出现呼吸窘迫、血氧饱和度逐渐下降后未及时行气管插管等有效抢救措施,存在过错。

3、根据特别护理记录单,2020年3月29日01:48患者心率168次/分,呼吸43次/分,BP88/59mmHg,SPO235%,医方予以转ICU抢救欠妥,未能在给予气管插管、呼吸相对平稳、血氧饱和度上升后的情况再行转科抢救,违反危重病人的转科规范,存在过错。

4、患者张成吉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但医方死亡记录中死亡原因为右下肺叶占位难以解释患者的死亡过程,不排除系肺栓塞死亡。

5、患者入院前有脑梗病史,术后发生痰堵或肺栓塞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按50%的比例赔偿相关损失,赔偿546325.2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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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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