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杨某春于2020年7月24日因面容改变10余年、心衰16个月,发现鞍区占位1年余入住t医院,初步诊断:垂体腺瘤、肢端肥大症、全心衰竭、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肾动脉支架植入术后、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功能不全、肺炎(双肺)、肺大疱(右下肺)、胆囊结石、腹主动脉术后状态。
2020年07月28日行神经内镜下经鼻腔-蝶窦垂体病损切除术,术后患者意识模糊、查体不配合、一般状态较差,后出现言语不能、右侧肢体肌力下降,头颅CT提示大面积脑梗,给予抗凝、扩容等治疗,2020年08月07日转入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给予营养神经、康复等治疗,2020年10月12日出院。
2020年10月19日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利,言语不利2月余再次入住x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后给予阿托伐他汀钙、叶酸、腺苷钴胺等治疗,2020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脑梗死恢复期、右侧偏瘫、言语障碍、垂体瘤切除术后状态。
【原告认为】
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其术前在当地医院的颅脑CTA已显示存在大脑中动脉狭窄,而被告术前并没有阅片(病历中均未记载),术前也未进行相关CTA、DSA或CTP检查,也没有再次复查颅脑CT,没有充分评估颈动脉、颅内动脉情况及肿缩大小、与周围血管关系及侧枝循环情况,术前评估不足;
原告手术当晚的颅脑CT已显示左额顶大片极低密度区,梗死时间已达五、六小时以上,而《出院记录》中却显示“术后4小时CT未见明显异常”,未给予相应处理,导致错过尽早在时间窗内给予溶栓、取栓的时机,导致原告严重残疾;
原告存在高血压,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均有显示,而术后均未对高血压给予有效控制,仅有两次临时医嘱给予口服药物处理,导致血压过高、波动过大,加重颅脑缺血缺氧;患者术前没有头痛、视力下降等压迫症状;
并经药物治疗激素水平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考虑术前心功能差及存在其他基础病变;且于四个月前才行腹主动脉修复及肾动脉支架手术,身体还没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观察、复查,暂缓手术,而不是未完善术前检查,盲目急于手术。
【被告认为】
我方对患者杨某春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与原告现在的状态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1、患者杨某春,女,1954年2月7日出生,的伤残等级属四级。
2、t医院医疗过错:(1)告知不充分;(2)对患者脑缺血卒中的病情重视不足,未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延误治疗,错过治疗时间窗,存在过错;(3)患者2020年07月29日查体神志朦胧、言语不能,医方依然没有给予相应处理,再一次延误治疗,存在过错;(4)对患者血压变化关注不足,在血压突然升高的情况下急于手术存在不妥。
3、脑梗塞的治疗有几小时的“时间窗”,过了这个时间将不能进行溶栓等治疗,增加了留有残疾的几率。
4、鉴于患者有手术指征,并且患者并非手术部位发生脑梗塞,其脑梗塞的发生主要还是自身血管病变所致,但医方未及时发现,错过了的治疗时间,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判决,x医科大学附属bt医院承担8%的责任,赔偿93883.0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