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温州#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温州市共计有2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或者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家公司中,大多数公司都为鞋业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5700多万元(税额近750万元)不等,例如:永嘉县泰某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2份,金额5762.89万元,税额749.1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评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仅会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上述22家公司的虚开税额都超过了此标准。那为什么很多公司被税务机关作出追缴税款或者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呢?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上述公司可能是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再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
但是,是不是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戴某某在温州A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向温州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共计税额人民币203956.5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臧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温州A鞋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臧某某,通过他人,从泰兴市B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1490元,税额人民币261439. 9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金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补缴税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甚至虚开税额巨大(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如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黄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126685.08元),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分别系对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故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某某、李某某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主动到案,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且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其他案情,可依法给予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的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黄某某、李某某可适用缓刑。黄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苍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龙港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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