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艺术大街东段东侧XX公寓1幢5单元5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QM272
法定代表人:XX ,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省XX市高新区XX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XX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赵家坡村新西蓝10幢2单元20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向东,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陕01XX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并因此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1.上诉人在一审中以涉案灯具为假冒产品,被上诉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索赔,但原审判决却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了假冒品牌的灯具,违反了其必须提供“原装正品”的合同义务,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并未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索赔。上诉人认为,只有在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为合同约定的“原装正品”的前提下,才涉及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提供“原装正品”即构成违约,上诉人无需另行主张产品质量问题。
上诉人在起诉状、一审庭审期间均主张被上诉人提供假冒产品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代理人在代理词第一点中也再次强调上诉人的索赔事由为涉案灯具存在假冒而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就涉案灯具是否存在假冒进行审理,却始终错误认为上诉人是在主张产品质量问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件审理方向错误,其判决结果也明显是错误的。
2.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产品并未约定品牌、厂家”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双方对涉案产品的品牌有明确的约定,该品牌即舞台灯具中的“ACME”品牌
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称“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产品并未约定品牌、厂家”(原审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1-2行)属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产品的品牌、型号等相关信息(见《销售合同》第5页)。原审判决既然已经认定“双方对货品名称、数量、价格、单价、型号等进行了约定”,那么根据一般常识可知,货品的型号必然是某一品牌下的具体型号,如果没有确定货品品牌,也就不可能单独约定货品的型号。事实上,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于各类型号的灯具,其型号前均明确标注“ACME”品牌标识。所以,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约定产品品牌,既与《销售合同》不符,也违背基本常识。此种错误认定,也必然导致法院对案件结果的错误裁判。
3.原审判决遗漏了对被上诉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即必须向上诉人提供“原装正品”的义务的认定,此项遗漏也导致法院对案件审理重心偏移,判决结果明显不公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对双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但对于被上诉人的最重要合同义务——必须保证货物是原装正品却没有认定。根据双方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原装正品”是被上诉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如其未尽到该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因此,被上诉人是否尽到了该项义务,是否向上诉人提供了“原装正品”应当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原审判决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此项合同义务予以认定,没有围绕被上诉人是否提供了“原装正品”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审理,而是不顾上诉人的多次强调,一味在上诉人并未作为索赔事由的产品质量问题上进行审理作出裁判,明显偏离审理重心,其裁判结果自然不能合法公正。
4.原审判决遗漏了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均不能向法庭说明其产品的合法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法来源的重要事实
在一审庭审中,法庭向被上诉人询问其产品从何而来,被上诉人称其不知道产品从哪来的。第三人是涉案灯具的直接供货方,在法庭询问其产品从何而来交到哪里去时,第三人也声称不知道。被上诉人和第三人作为供货方,既然连自己的产品从哪来的都不知道,更无法说明产品的合法生产厂家,又如何能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为合同约定的“原装正品”。原审判决对于这一明显违反常理且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却只字未提,其遗漏案件重要事实,自然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结果,无形中也放纵了制假卖假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原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根本不能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既然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裁判,就应当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便原审判决认为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总之,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作出判决,法律适用明显错误,因为根据该条规定,不能得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三、原审判决的裁判理由无事实依据,且与在案证据互相矛盾,因此其裁判理由不能令人信服
原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并未约定品牌、厂家,原告认为涉案灯具系统价值7万余元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应诉之前尚不知情,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主张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该说理无事实依据,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产品品牌,上诉人也并没有主张产品质量问题。至于“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应诉之前尚不知情”更是与在案证据相矛盾。被上诉人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诉人也将该申请书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在申请书中被上诉人陈述:“2020年5月,原告(上诉人)通知申请人(被上诉人),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月多次催促被申请人(第三人)解决,但被申请人口头承诺更换但又说公司资金紧张迟迟未更换。”,“申请人也曾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进行解决,但对方最终回避解决。”以上陈述足以表明,在本案起诉前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上诉人也曾多次要求第三人解决问题。因此,原审判决称“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应诉之前尚不知情”完全与在案证据相矛盾,其裁判理由自然不能以理服人。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理由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